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辞职不写辞职报告不给工资』员工辞职又不写辞职报告怎么办?

时间:2023-03-07 14:11: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劳动者自行离职,之后便没有提供劳动,一个月之后才向用人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在离职前提前履行告知程序,所以劳动者事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日小王入职金川公司,岗位是销售经理,入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川公司也未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川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发放小王的工资,对小王进行考勤管理。

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然是销售经理,每月工资6500元。2021年7月22日,因办公场所装修升级,金川公司搬到临时活动板房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因金川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小王工资,小王自2021年10月8日起便没有在金川公司提供劳动。

2021年11月10日,小王以金川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向金川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小王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为

小王从2019年7月1日入职金川公司,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王在金川公司接受劳动用工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小王所从事的工作是金川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可以确认双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已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王于2021年10月8日自行离职,没有提供劳动,事后于2021年11月10日才向金川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在离职前提前履行告知程序,故小王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王主张的失业经济赔偿金,根据双方自认的事实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小王是自行离职,故其主张支付失业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之所以法院未判决用人单位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小王在离职时未履行告知程序,即未在离职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所以,因为小王离职时的程序瑕疵问题,法院不予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综上,本律师建议,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劳动者要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必须在辞职时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及说明理由,建议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EMS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邮寄面单以及通知书的复印件,必要时建议以视频录像的方式记录邮寄过程,以备仲裁和诉讼证据举证使用。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