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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有赔款吗 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3-07 22:49: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有朋友表示,在离职过程中,有的公司给开具的离职证明,存在以下内容:“确认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权利”。

朋友说,我签署了这个,能否继续向公司要钱,会不会被法官认为我已经放弃了这些权利,不能再主张。

其实从法律上讲并不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首先,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其功能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从而有利于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负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导致被责令改正、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产生。

离职证明上的签名,能否据此认定该离职证明除了证明功能,还兼具结算债务、处分权利的协议之性质,甚至是劳动者放弃债权的单方承诺呢?

王律师表示:正因为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离职证明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其具体内容往往亦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因此,为防止离职证明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地以列明的方式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内容。从该条文来看,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只是有关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的特点。

不能和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如果仅因劳动者的签字,就将其理解成双方的合意甚至是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进而认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清了债权债务或者单方抛弃了某些权利,那么显而易见的是:用人单位只要让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就轻松地将本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出具证明的行为,变成减轻或免除自身债务、对劳动者不利的手段了。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既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么出具离职证明的目的就只能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而不是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且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之所以实践中常见离职证明上有劳动者签字,常常是因为劳动者如果不签字,就无法从用人单位及时领取离职证明。

因此,对于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应解释为其对收到离职证明的一种确认,也就是签收的效果。

该表是双方对离职交接手续办理情况的确认,仅具有确认离职交接事实状态的功能;它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处分的协议,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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