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化如下:
张某于2018年6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9年3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2019年4月下旬劳动关系解除。2019年5月初,张某就医发现自己怀孕,经确认已妊娠8周。张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在职期间怀孕的情形,提交辞职报告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即向甲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甲公司不同意,张谋申请仲裁。最终,张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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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自愿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案中无论张某是在未作体检或者体检结果明确之前哪一种情形下辞职的,都是其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在不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不必然转移到其原工作单位甲公司;但如果甲公司愿意重新聘用张某,则另当别论。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规定,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给予了明确保护,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三期”女职工享有自我处置劳动关系的权利,如果自己主动辞职,则该辞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