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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上离职日期“辞职报告约定离职日期

时间:2023-03-08 02:29: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月7日法律问题交流日志(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

问:1.甲与丙公司还是乙公司的A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2.甲的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

3.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及数额?


大家好,我是高靖律师,这个专题是法律问题交流日志,我们争取每天对一个案例或者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交流,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

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大家可以看到旁边的关系图,我结合关系图给大家介绍一下整个案件的大概情况:

甲于2019年9月27日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到期日应为笔误),试用期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合同约定甲从事造价员工作,工作地点为某某区。合同第四章劳动报酬约定,甲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转正后月薪暂定为3000元。2019年9月27日,甲加入微信群聊“丙公司建筑造价”,有成员在其加入群聊后发消息:“欢迎新同事,甲”。此后甲在某某区星府项目工作,并由丙公司法定代表人B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向其支付工资。

甲主张于2020年8月18日,因拖欠工资离职。甲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工资、经济补偿等。甲于2020年12月28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予以准许并作出仲裁决定书。

后甲再次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1年2月3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甲不服,遂提起诉讼。

另知:1.乙公司的A分公司系乙公司分公司,且已于2021年6月3日注销。丙公司主张其借用了乙公司的A分公司资质,双方系合作关系。

2.2020年1月21日,甲备注为“上司C”的微信用户向甲发消息“刚给你发了一个月工资,还有的在等D总那边收钱。你先用一下,他那边收到了会尽快发给你”,同日,甲收到B的银行转账4000元。2020年3月22日,上述用户发消息“甲,刚刚给你转了一个月工资”,同日,甲收到B的银行转账4000元。2020年5月8日,该用户向甲微信转账1000元,并表示“你先拿着用,晚点再转3000给你”。

3.甲共计收到工资30382元,除2019年11月11日收到的571元是由丙公司支付外,其他均由B支付。

4.2020年7月8日,甲向“上司C”发消息表示“要不我辞职吧姐,感觉这样也不是个事,既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也不能很好的学到东西,本来进丙公司不打算走了的,现在感觉人都要不好了,心态越来越差”,“上司C”回复“那好吧,等这边有合适的人接替你的工作你再走吧”。

5.乙公司的A分公司为甲缴纳了社会保险。

其中,本案的诉讼请求为:

甲的诉讼请求:

1.判决丙公司、乙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3500元;

2.判决丙公司、乙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3.判决丙公司、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甲当庭增加诉请,要求丙公司、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并确认要求丙公司、乙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案件的大概情况,接着我们围绕诉讼请求来看一下这个案子中的主要观点:

甲的观点:

1.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甲不受乙公司管理,与乙公司没有实际用工关系与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乙公司仅为甲缴纳一个月社保,明显是丙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借用乙公司的资质。甲与丙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受其管理,并为其提供劳动,由其支付工资。

2.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应当予以处理。

3.甲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从甲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B的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可以认定甲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乙公司的观点:

1.为拓展在某某区的业务,成立了乙公司的A分公司,E是某某区分公司负责人,B是实际控制人。

2.在2021年9月,B以某某区分公司名义聘用了甲,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

3.系B将甲借调到丙公司项目现场办公,并由B私人转账给甲发工资,工资已结清。

丙公司的观点:

1.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的A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由于乙公司的A分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注销营业执照,故无法调取乙公司的A分公司为甲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2.丙公司与乙公司是合作关系或挂靠关系,乙公司是具有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但在某某区没有市场资源,丙公司没有资质,故双方合作。

3.甲与丙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丙公司不应向甲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工资为3000元/月,已足额发放。

在了解这个案件的大概情况和主要观点之后,我们来归纳一下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的,所以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应该是:

1.甲与丙公司还是乙公司的A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2.甲的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

3.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及数额?

知道争议焦点之后,我们接着来看一下争议焦点所对应的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甲与丙公司还是乙公司的A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乙公司的A分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故应认定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甲要求认定其与丙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与两个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甲的离职时间。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入职、离职等基本信息未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应根据甲的主张确认其离职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

关于争议焦点,甲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虽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但根据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认定其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关于争议焦点,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及数额。结合上述认定的事实,对于甲的各项诉讼请求,应作如下评判:

1.欠付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结合甲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甲在职期间应发工资为42574.71元(4000元/月÷21.75天×2天+4000元/月×10个月+4000元/月÷21.75天×12天),其已收到工资30382元,故甲尚有工资12192.71元(42574.71元-30382元)未发放。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该诉请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3.经济补偿。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不予处理。

4.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甲系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乙公司应对甲承担相应责任。因甲在与乙公司的A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又加入丙公司的工作群,其工作受丙公司法定代表人B管理,工资由B发放,乙公司自认B亦是乙公司的A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在甲的用工问题上,乙公司的A分公司和丙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乙公司与丙公司应向甲承担用工混同的共同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乙公司、丙公司应向甲支付工资12192.71元。

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的观看,不足之处请大家指出来,我这边及时做调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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