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丝问,员工和单位协商离职补偿,单位说只给N+1,同时计算基数不是按观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万多计算,只按照社平工资6000多的三倍来计算。询问这种问题单位是否合法?
首先在民事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所有的标准的等都是参考值,你情我愿,高低皆可,协商不成则去考虑法律规定。
其次,好了既然协商不成了,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中的几个概念: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大家可以翻翻法条哈,包括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具体计算就是用工作年限乘以赔偿基数,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足1年的也按1个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按0.5个月计算。每个月的工资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平均月工资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赔偿。
N+1情形:"+1"指的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员工没有过错,公司提出解除员工,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
员工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时,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上述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