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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到期辞职报告无效吗〉辞职报告政府合约工!

时间:2023-03-08 17:30: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案例展示:

2018年10月25日,高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

1、仲裁阶段: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3、二审法院认定,高某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某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主动的辞职权,这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撤销),无需用人单位承诺或答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辞职的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提出辞职的员工可以直接离开。

2、如在尚未到达30日的期限内,公司方面对辞职员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持有异议,而员工同意继续工作,可以视为其放弃辞职的意思表示;

3、辞职满30日后,辞职员工未离开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继续对其进行管理,意味着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即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仍然继续保持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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