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罗女士于2004年考入重庆某区医院,服务期为5年,在08年时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去上级医院呼吸科进修一年,13年又去进修了3个月,16年时罗女士考取了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医院与其签订了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其在读期间由医院提供学费,工资及补助,加起来差不多21万。 现在罗女士提出辞职,医院不同意诉至法院。
(新闻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件分析:
- 本案涉及的那些费用属于培训费范围的计算。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依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不是个人行为,在进修期间应当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不属于培训费范围。但是其中的差旅费和医院缴纳的培训费是属于培训费范畴的。
- 第三次读研时期,与医院签订了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医院已在其攻读研究生期间支付工资、慰问金、住房公积金等共计21万元,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医院要求罗女士返还是合理的。
-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七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结语:
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而教育目的旨在满足个人的发展需要,为个人发展进行的学历学位教育,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是不计算进服务期的。这里劳动者会被要求赔偿培训金,是双方签订了合同的,一般公司为了劳动者适应工作安排而进行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劳动者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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