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公司主张不赔偿,就要进行举证
证明公司已尽相应责任义务
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
电子考勤数据等电子数据
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电子数据能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吗?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明确
电子数据的合法运用
01、以案普法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按照规定:
■ 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当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得到确认时,其能否证明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企业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
【经典案例】
2015年12月1日,李雷加入某网约车驾驶管理有限公司,开始了跑网约车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雷月工资为3800元。
每个入职的网约车司机都要学习公司制定的《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李雷也不例外。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如有弄虚作假挂单、刷工时、公车私用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通过专车系统对驾驶员进行管理,驾驶员通过该系统的手机端点击上下班,进行日常工作操作。
2016年9月8日,公司发现李雷存在上述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李雷否认存在违纪行为,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支付8000元赔偿金。
公司为证明李雷存在违纪行为,提交了书面证明、专车系统和GPS监控定位系统截图打印件,并进行了现场演示。
书面证明的内容大致为:公司作为专车系统的使用方,无权更改系统生成数据的权限。
系统演示中,显示了李雷的姓名、工号、所驾驶的车辆牌号。
■ 李雷驾驶的车辆,存在10多次的挂单刷工时行为,有的订单6个多小时后才取消;
■ 另外8月中有三次在下班后,其车辆还在运行,轨迹较长,表明李雷存在公车私用的行为。
李雷称公司演示的均为后台管理系统,并非驾驶员日常使用的手机端,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称公司可以改系统数据,电子数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违纪行为。
【仲裁委认为】
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李雷存在违纪行为,依据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李雷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驳回了李雷的仲裁请求。
02、法律解说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应对劳动争议,有必要学会有效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数据的形成时间和附带权限等要素会因为复制而发生改变,只有原始数据才具有证据价值。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委或法院都会要求提交证据原本以供质证。
也就是说,电子邮件不能是转发的,聊天记录不能是截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所提供的证据可信度更高,采纳概率也更高。
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单独的电子数据,证明力极低,被采信的可能性甚微。但如果能取得多一些的电子数据,且数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自证体系,被采信的概率会更大。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员工违纪行为的依据,企业在处理用工关系中,需注意电子数据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形式问题。
1、员工辞职
按照相关规定,辞职需书面通知。如果员工主动辞职,但却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辞职信,如发邮件辞职、微信辞职等。
需要注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数据发送的辞职信,很难达到有效储存、电子签名、不被篡改的要求,不能明确体现双方意志,在诉讼中会有很多疑难。
应对以上情形,公司需要存证待用,以免员工反说没有书面通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协商解除
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双方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意见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需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
公司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要进行书面确认,此种情况下,纸质书面协议更有保障,比电子数据更能有效实现协商解除目的。
3、过错性解除
员工犯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
过错性解除劳动关系,实操中公司需要注意通知义务,能举证证明实际告知员工解除结果即可。能有书面签收证据的最好,但如果公司是通过快递、电子数据等实现通知的,要保证通知已送达,员工实际知悉。
总之,企业借助电子数据实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有操作空间的,关键是保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提交的电子数据是网页截图,要展示与截图相关的内容,证明截图的来源,证明截图是未经过篡改的,这样的网页截图才能保证真实性和证明力。
03、法理小记
电子数据作为有效证据须符合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以微信聊天记录来说明,相应内容要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需要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并将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进行编号后提交法院,在法庭上出示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在法庭上可能还需要手机登录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及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通过展示的信息界面,结合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再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运用,通常要与其他证据资料相结合。如证明员工存在虚假病假的情形,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显示员工旅游的照片,结合员工请病假的事实,时间对得上,就能有很大的证明力。但如果单凭电子数据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证据上会略显单薄,公司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除了电子数据,还要积极收集其他形式的证据,与电子数据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以证公司人事管理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