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离职前夜在公司“加班”,其实是偷偷下载公司的技术资料而后出售。近日,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开庭宣判。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包括这名离职员工在内共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这也是全省首例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与“猎头”进行技术交流 8.2万元出卖机密资料
2017年,廖某某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文员。公司为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制度,日常能够接触到公司技术资料的廖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詹某,指派员工先以“猎头”的身份接触廖某某,进行技术交流,随后提出要购买技术资料。
2019年3月,廖某某正式从生物科技公司离职。离职前,他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并于离职当晚以8.2万元的价格将技术资料卖给“猎头”。
约一个月后,该生物科技公司一名外聘专家报告了异常。原来,廖某某所出售的资料中包含“私人定制”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图,设备制造商遇到有人拿着该设计图咨询,立即与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聘专家联系。之后,通过内部自查,该公司发现了廖某某大量下载资料的记录,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廖某某、詹某及其两名员工,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解释
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引导侦查并提起公诉
该案一审由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在侦查阶段遇到了一个难点,当时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检察官通过细致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以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进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案件审理阶段,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对这一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认可。该案因此成为全省首例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检察官提醒,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企业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提高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比如,在人员管理上,与入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与离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建立符合保密需要的办公环境及软硬件维护等。而对劳动者来说,从事涉商业秘密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