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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辞职报告还有20天假,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不批怎么办?

时间:2023-03-11 10:54: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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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并且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该假期也在不断地延长。由于现在社会,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很多人即使有年休假,最终要么在过年的时候统一休假,要么来不及休就过期了,经年累月的积累,最终离职的时候也很难提出补偿。因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性质上还有争议,有劳动报酬说,也有福利待遇说,从而对其时效的计算有根本行不同。如果主张是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主张是福利待遇,无论劳动关系是否存续,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案例简述

赵龙入职银座集团公司24年,赵龙于20年7月向银座集团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贵单位未及时向本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安排本人调岗降薪,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贵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向本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当日办理财务交接。而后赵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加班费等各项补偿。后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而后赵龙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

上诉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赵龙经济补偿金189984元;

上诉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赵龙未休年休假工资54091.71元。

裁判主旨

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假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工资视同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获得的对价,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将定期休假工资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赵龙2008-2020年间的累计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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