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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司安排的辞职报告拒绝领导不公平安排辞职?

时间:2023-03-14 01:27: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拒绝调岗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石某在天津市某服务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石某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石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A派遣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派遣至被告B公司工作。

2、2018年12月31日,石某从A派遣公司辞职,辞职报告中记载:石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于2018年12月31日与A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遗留问题和劳动争议。

3、2019年1月1日,石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署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石某在操作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

4、2020年12月31日,石某填写《职工离职呈批表》,该表记载离职原因为:“因单位从钣喷质检岗位调至喷漆岗位,本人不同意调岗,也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件”。该呈批表由B公司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相关领导签字。B公司汽车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石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原因为劳动者提出,石某于当日签收。

5、石某认为B公司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314号仲裁裁决驳回石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诉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驳回石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45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石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因经营需要进行自主调岗,应秉承合理合法原则且工资标准不做不利变更,如员工拒绝调岗,仍建议通过书面通知方式给予员工相应警示,此后,仍存在违纪的情况,建议再参照制度给予对应处分。

提示劳动者单位单方面调岗本身并不是支付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但如单位单方调岗且实际降低了员工工资待遇,员工可依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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