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在美食公司担任厨师。其因患病休病假,美食公司却未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为此,小朱向美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美食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朱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美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美食公司支付小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万余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美食公司诉称,小朱因身体患病休病假,其在病假到期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出勤上班,应当视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自6月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须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被告小朱辩称,不同意美食公司的意见,其在病假到期后因继续住院,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不应视为自动离职,且病假期间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其以此理由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朱于2016年入职某美食公司,担任厨师,于2020年5月10日至6月8日休病假,后未再出勤,美食公司自5月10日后未支付工资。小朱于8月5日以公司拖欠病假期间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朱病假到期后虽未履行续假手续,但美食公司未通知小朱返岗,亦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美食公司以小朱未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自动离职予以抗辩,但未履行通知解除的义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小朱向美食公司经营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记录显示于8月7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诉讼中公司虽否认收到,但并未提供反证,法院对小朱提举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8月7日解除。由于美食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小朱病假工资的事实,小朱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美食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拖欠病假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规定。法官提示,劳动者行使解除权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载明解除理由,即明确写明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解除通知要向用人单位送达,保存好送达凭证,以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