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节过后,某公司员工柴某欲谋新职,便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原因为“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公司岗位,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尊重柴某意愿,在辞职报告上签了“同意”字样。柴某随后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了公司,到新公司就职。2019年4月,柴某突然向原公司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自己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入职时交纳的就职担保金等。公司核账后表示,退回就职担保金,但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拒绝了柴某的其他要求。柴某为此提起仲裁申请,但他没有提供证据显示公司有拖欠工资行为。
本案中,柴某的要求是否恰当?他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分属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情形不同,不可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7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两者不能同时支付。因此,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无论是主张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柴某都没有事实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柴某本人书写并提交人力资源部的辞职报告,明确记载了“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公司岗位,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内容,可见柴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柴某在辞职后虽主张辞职真实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但该主张与其本人书面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自相矛盾,且柴某事后也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离职真实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
况且,柴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理应明白本人提交的辞职报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被胁迫、欺诈等迫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其本人书写的辞职报告应作为证明其离职原因的依据。
因此,柴某不能享受经济补偿。而且,本案中公司更没有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行为,柴某要求原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同样缺乏事实依据,理应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ID:laodongzh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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