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张女士于2017年1月24日入职上海某知名酒店,担任客房服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
2018年4月9日,张女士向该酒店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书面辞职,酒店同意了其辞职请求。次日,张女士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上班,酒店不同意,于是张女士就在酒店大吵大闹,酒店不堪其扰,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女士提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一审、二审未获得支持后,向高院提起再审,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代通金。
二、裁审结果
驳回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分析
(一)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时间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众所周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即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书面辞职报告中,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自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同意。这种情形,属于最常见的劳动者行使合法的辞职行为,没有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当即同意的,劳动关系当日解除,当然双方就离职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种情形属于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一致解除,没有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没有约定离职时间径自离职或者明确的离职时间不足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没有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者离开之日解除,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特殊情形为由提出的辞职。此时,虽然名为辞职,但属于劳动者根据法定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情形(辞职理由必须明确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八的情形)。
(二)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为有效,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劳动者不得反悔。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并不影响解除的意思表示,仍然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后,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书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除非劳动者能证明提交辞职报告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否则不得反悔。
本案中,赵女士主张未约定最后工作日以及提交辞职报告系受到酒店的欺骗所致,辞职无效的说法未获得支持。
(三)劳动者作出辞职意思表示后,用人单位再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并不发生违纪解除的法律效力。
实务中,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又反悔的,用人单位不同意后进行大吵大闹的;或者有的用人单位想通过对劳动者的某些行为处理以儆效尤,给其他员工以警示的;或者是收到劳动者的解除通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为由发个解除通知,孰不知,并没有什么用。
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再次作出解除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4月9日,张女士已提出了解除的意思表示,酒店当天也同意了,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9日解除,酒店4月10日再作出解除从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意义,张女士也不能以此作为酒店违法解除的理由。
(四)劳动仲裁请求一旦确定,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不得新增诉讼请求或增加金额。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制(再加再审,有三个诉讼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一旦确定后,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做“加法”,只能做“减法”。所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请求事项一定要全而且要准确,不然可能还得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女士仲裁、一审、二审对于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获得支持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情形),于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请求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金。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成立,这种再审申请也不可能会获得支持,因为其超出了仲裁、一审、二审的请求范围,而且主张赔偿金和代通金本身也是矛盾的,不能同时主张(没有2N+1的法律规定)。
四、律师提醒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劳动者,辞职须谨慎,反悔不容易;而作为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好退工手续,没有必要再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因为那样纯属多此一举,甚至可能徒增烦恼。
作者:谢亦团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