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来说,
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若女职工发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
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
协商解除时也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此时,
你也不用太过忧虑,
因为你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时,不清楚自己已经怀孕,
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信任自己未怀孕的情况下达成的,
所以你可以以达成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
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实务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对上述请求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