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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和离职交接单〉辞职报告和离职报告…

时间:2023-03-16 10:35: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里,常常有HR和劳动者将离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混淆在一起。导致劳动者辞职也辞不明白,影响辞职进程不说,还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两个都要写还是只写一个就行?什么时候写?今天咱就来分析一下,它们究竟有什么不同。



离职申请书


离职申请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报告或申请,以期用人单位作出批准答复的书面形式。


此申请书往往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二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离职申请书中常包括“特此申请”、“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辞职”、“特此报告”等包含请求色彩的文字。对于该类离职申请书,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如不批准,双方就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不能走,还要在原职务、原岗位继续工作。



递交离职申请书后能反悔吗?


员工在向企业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后反悔的,至少应考虑以下两点进行有效撤回:


一、在公司对其离职申请确认之前向公司发送离职撤回申请书;


二、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撤回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邮件、传真、微信、QQ等,并按相应的证据留存方法保留撤回及送达证据。


员工撤回离职申请的目的是可能是基于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还可能是基于想争取经济利益,如果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因此HR收到员工的离职申请书,应该及时批复。



离职通知书


离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辞职的想法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审核离职通知书,用人单位需注意哪几点?


审核离职通知书,HR一定要注意这3点:


一是员工签名不能打印,要手写;


二是签名要当面签名,以免出现代签名的情况;


三是离职原因,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劳动者写离职原因,如果什么都没有写,会存在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离职通知书上的离职原因,HR一定要注意,不能以“个人原因”笼统带过。一定要写明因为个人什么原因,以防别有用心的人反手一个诉讼。比如劳动者把个人原因延伸为“因为企业不交社保,个人无法接受”这种个人原因,起诉企业,申请违法解除赔偿,企业是需要承担违法解除责任的。



二者的区别


离职申请系请求权:


在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在期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前文所述,仅仅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用人单位同意的话,则履行一下相关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话那就继续担任该职务。


离职通知系形成权: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30日,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续。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解除时间的权利转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即可。30天是给用人单位另行想办法调岗、招人填补该劳动者的岗位空缺,假如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则可以随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会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内,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某日,这是留给劳动者的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工资应当支付到某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某日若在30天之外,则超过30天的无效,用人单位在30天已满即可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手续,则双方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离职通知书

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第一,从用工管理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立即与劳动者进行交流,了解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对于重要岗位员工的辞职,应当制定挽留方案,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面对执意辞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做好离职交接手续。法律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申请离职,反过来这30日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进行离职安排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利用这段时间完成工作交接,收回属于用人单位的资料、重新招聘岗位人员等。


现实中,某些劳动者会在通知辞职满30日后便不再回单位上班的情形,到时再要求劳动者做离职交接将会变得十分困难,用人单位也将因此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第三,辞职通知满30日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的内容包括清算工资、转移社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办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将存在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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