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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多久不批作废]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书模板

时间:2023-03-17 05:57: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提出辞职,需要得到单位批准才能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除了在服务期内或保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员工辞职无需单位批准,单位扣发工资或要求违约金都是违法行为。

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的时候单位正在赶工期,或者是员工岗位特殊,某个项目必须由该员工完成,这样的情形下单位可以推迟员工的离职时间吗?

员工提出辞职后,要求两个月后再离职?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若是单位先不同意离职,两个月后又要求离职,辞职申请还有效吗?

员工申请辞职后单位2个月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

尚某2017年4月入职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0+绩效工资3000元/月。

2018年10月25日,尚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

尚某提交离职申请后,并未办理离职交接,而是继续在公司继续上班,直至2019年1月2日,公司向尚某发出《离职到期通知》,告知尚某他之前提交的离职申请已获公司批准,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到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以及未支付的工资、高温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对尚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尚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尚某诉称:自己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公司事后要求办理离职,属于违法解雇。

对此公司提交了尚某的《辞职申请书》,其中载明:

姓名、部门、入职日期…

辞职事由:个人原因;

预定离职日期: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

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

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

公司认为: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尚某辞职,由于尚某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

尚某称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为其本人所写,其他均非其本人所写。

经法院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亦没有明确答复劳动者,辞职申请作废,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应当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以及未支付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律师费共计1.4万余元。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申请上诉,单位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位制度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是否违法?

不违法,但员工可以不遵守,如果单位以此收取违约金或扣工资,就违法了。

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员工,“脱密期”内能不能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上述两条规定实际是相悖的,该以哪个为准呢?

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位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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