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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聘用制教师辞职报告,聘用制教师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时间:2023-03-17 12:19: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想办离职手续先得给单位清退51.0504万元?没错,这是山西省忻州师范学院女教师贾某青辞职碰上的大问题。更让她头痛的是,师院不仅开出这笔数额不菲的解除合同补偿费,而且还将她起诉到法院。

>>>辞职难

49岁副教授要办辞职得先退学院51万元

“我没干过违法的事,这还是平生第一次当被告。”4月26日,贾某青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学期没上课,也没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这学期因为受疫情影响大家反正都在家里,我也在家里工作,还好。”

因待遇不公工作环境不好想离职

贾某青今年49岁,2008年9月从旅游管理专业硕士毕业后进入忻州师范学院任教,“我是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现在的职称是副教授,在学院从事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

12年的教书育人工作中,贾某青认为学院对自己有不公正的待遇,“工作环境不好,我离职也有丈夫和孩子等家庭原因的考虑。”贾某青介绍,她想离职,学院就搬出来近乎苛刻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华商报记者看到院政【2018】20号《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此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院政【2018】20号文件

院政【2018】2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了未满服务期离职应退相关补偿费

当初签协议时没有明确出示红头文件

贾某青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也看过比如山西财大的相关文件,离职都是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像我们学院这样规定的,而且在2018年9月我和学院签协议时,学院方面并没有明确出示这个文件,就是在协议中有一条‘本协议未提及的,严格按照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贾某青称:“学院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前不久向山西省教育厅反映过,但没有得到回复。这样做实际上也是限制人才流动。”

贾某青认为,自己读博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和住宿等费用,学院却提出要赔付51万多元。她承认,具体要退给学院的费用,她没有当面和学院算过。

2018年9月,贾某青与学院所签协议中第2条第(3)中确有离职相关约定

>>>难辞职

劳动仲裁获胜又被学院起诉 第一次当被告

贾某青的离职并非易事。按照学院的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她要离职需经过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才行。如果领导不同意,就是赔了这笔钱赔也不能离职。

院领导不同意她离职被迫去仲裁

贾某青向学院领导当面了递交辞职信,但还是不允许辞职。无奈之下,2019年10月,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明自己无法在忻州师院违法制度环境下工作。2020年3月25日,仲裁委作出裁定,要求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但忻州师院不服这一裁决,遂将贾某青告到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忻州师院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收到法院传票下月开庭经常失眠

“学院是4月8日起诉的,我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了,5月20日开庭,我这还是第一次当被告。”

“刚开始接到起诉状时,我十分失望,感觉学校怎么会这么对一个普通教师。我的精神压力很大,读博士期间收入也减少很多。”

贾某青表示,自己很焦虑,经常失眠。精神压力大的一方面原因是,她感觉自己一审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即使胜诉也会进入二审程序,会拖累她找新的工作。“我现在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贾某青说,学院就有老师畏于辞职要负担的经济赔付和司法审理程序而选择放弃。

贾某青已经收到法院传票准备下月应诉

>>>软截留

红头文件只是校内规定 不能剥夺辞职权利

4月26日,贾老师已联系过并准备委托律师应诉。她丈夫的一位朋友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她是文化人,心里憋着一股劲儿。这实际上是学院的‘软截留’,无论是聘用还是合同制都应该遵守《劳动法》。”

这位朋友认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除国家法律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学院的这个红头文件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随意性,但它只是一个校内规定,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贾某青一家都是忻州人,现在因为不公平待遇提出离职,一定是事出有因。“之前的仲裁只是劳动人事仲裁,仲裁委有权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先期裁定。实际上仲裁委已经作出了裁定文书,但学院不服,才会起诉。”

这位朋友表示,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类似做法,但他注意到,贾某青所签协议中如违约用的是“补偿”表述,“这是一个模糊表述,其实就是违约金打了一个擦边球。”他认为,这是高校为留住人才的一种“软截留”的通行做法。他建议,贾某青要与学院协商,同时应梳理相关证据,要能证明学院有过错在先,以减低自身的违约责任。

>>>学院回应

她是学院自己培养的博士 希望能留住人才

华商报记者看到,忻州师范学院在民事起诉状中认为,被告贾某青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劳动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裁决,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存续劳动人事关系,原告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4月26日,忻州师院一位领导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贾某青和学院签了合同,贾某青提出解除协议是违约在先,学院为培养她进行了大量投入,她理应向学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学院人事处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她是我们学院培养的博士,我们学院也一直在为人才争取好的发展环境,比如正在申办硕士点,希望能留住人才。”

针对同为博士是否存在待遇差别,这位负责人表示,贾老师是2018年和学院签的协议,学院在2019年修订了相关文件,现在待遇是相同的。

如果贾老师不清退解除合同的51万补偿费是否就不能离职?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她的丈夫来找学院时,我们已经当面告诉他‘学院属于事业单位,对这个补偿费用有异议的话,可以去找劳动仲裁委去裁定’。她之前已经找过劳动仲裁委了,仲裁委也作出了裁定。现在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看法院最终怎么判吧。学院是希望她能留下。”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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