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此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但是已连续工作14年,按照国家法律应该享受10天年假,关于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工资,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孙先生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孙先生入职时已年过四十,在其他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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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孙先生因在春节过后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准了孙先生的年假请求。2012年6月,孙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与孙先生做离职交接时,发现孙先生2012年度工作未满一整年,但已经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扣回。
孙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有同意孙先生的要求,孙先生不服,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
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孙先生5日的工资。
法理分析
一、孙先生从何时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就意味着员工新进单位是否应当享受该年度的年休假,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进单位的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当然实际享有的天数应当根据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和入职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二、孙先生多休的5天年休假是否可以扣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本案中孙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根据折算其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只有5天,但公司已经在孙先生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据相关规定,孙先生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
休了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满足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休假期限具体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文来源:人力资源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