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5年7月6日至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又续订了自201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6月2日,公司通过邮件向孙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16日,孙某以邮件形式向公司提交《关于申请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函》,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日,公司即收到该申请函。
后,孙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0,956元。
2021年8月31日,该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与孙某曾多次协商确认解除、终止事宜,并在协商一致后才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就此提交了双方2021年6月10日及6月16日的沟通录音。
另查明,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41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孙某与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系其与孙某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均为其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的沟通记录,因此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金100,956元(8,413元×6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主张与孙某曾多次协商确认解除、终止事宜,并在协商一致后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