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既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那么对于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公务员又哪来的缴费年限呢?
既然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虽然不是全国性的,但在局部地方的确是存在的。其实国家在当初改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也曾经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提上议事日程。比如上海市,广东省、四川省等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中,都提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
我体会最深的是四川省,由于当时我还在县委机关工作,在当时我的工资中就每月扣除养老保险费的,大概是每月缴费5.3元。我在1999年从机关辞职时,就将自己的养老保险从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转移到县社会保险局。按照当时的机构职能划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由县人事局管理,社会保险局由劳动局管理。
从当时我的缴费记录来看,首次缴费时间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的,像我这种情况当时并不是我们一个县,整个四川省都在执行这样的政策,我大学时的同学,后来就担任了10多年的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的局长,也是属于市人社局管理的二级局。
我亲身经历说明,部分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公务员的确是存在实际缴费年限的,他们和企业职工一样,每月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这些地方的公务员很多人在职期间的确是缴纳养老保险的,而且缴纳的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和企业职工是一样的,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
虽然个人缴费部分是按时从每月的工资扣除,也建立个人账户,但是单位缴费部分,由于属于财政拨款缴纳,在各个单位的预算中,属于单位缴费部分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加上制度建设滞后,基本上都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公务员在办理退休时,并没有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计算养老金。
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公务员,部分地区的公务员虽然有缴费年限,但由于国家没出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没有出台的新办法的退休政策,所以各地在办理公务员的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并不是参照企业职工那样的退休办法来执行,还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来执行的。
即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的一个月工资的85%来执行,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资的90%来执行。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退休金的支付渠道不是养老保险基金,还是由原单位发放。对于退休前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凡是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和产生的资金利率,全部退还给本人,在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公务员,在很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公务员是存在实际缴费年限的,但由于政策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在公务员退休时,还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公务员真正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1日以后才开始真正实施的,2014年9月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