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法网,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辞职法官、赵耀彤
转自:法眼观察
每一个人想法不一样。仅以本人的亲身经历写出来,自己感受一下即可。
1.终于考进法院,很nice,自以为人生即将走向巅峰和高潮。
我2010年毕业考进我们老家的基层法院,遇到的情况是:
(1)当事人经常在开庭的时候互相怼起来,就好像没法官一样,不管审判长怎么说,不管我怎么说,反正他们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当事人每天都会在我和庭长的面前表演各种泼辣;
(2)当事人请得起律师的少之又少,无业游民或者文盲特别多,立案庭的法官不像是法官,更像是给学生批改作文的老师,每天教格式和要写的诉求;
(3)判决下达以后,总有一方一直找我或者我的同事诉苦,说是对方的不对。
(4)派出法庭的同事更像是放牛郎,上班期间在乡镇各种调解当地的鸡毛蒜皮;
(5)........,
总之,我感觉自己很像救世主,所以我下班的时候会质问自己,凭什么我辛辛苦苦读那么多年书参加高考,在大四辛辛苦苦过了司考,又考上公务员后,我却是一个月拿着3000出头的工资干着一些没钱没命的工作呢?关键是出力不讨好,社会上并不觉得法官辛苦,他们的眼里觉得我们是官官相护或者是官商勾结,总之就是仇视我,敌视我,你支持了他的诉求或者答辩,他就说你不错,对方就会说你绝对拿了好处,反正就是总有一方结下仇。我招谁惹谁了。我不是救世主,我也是个普通人,我想离职,但是我们这里也是要五年最低服务期,所以我就熬。因为如果不是辞职,是被辞去公职,就不能做律师,甚至国企的法务总监也是不能做的。所以进体制需谨慎!
2.服务期满,我终于辞去法院工作,到另一个城市的律所开始新的人生。
2015年满了五年服务期后我终于辞职成功,离开法院的那一刻就像当初高考考上大学的快感(我是农村的,家里祖祖辈辈唯一一个大学生),走路都快飞起来了。辞职后我去了律所,2016年底通过律协考核,2017年拿到律师证,第一年做的事务所里的案子,2018转成纯提成制律师,除去所有要交律协的培训费还有会员费。大概一个月能稳定在4万左右(比我在法院一不小心末尾多了一个0)。不过需要用1万作为一些维护关系的开支,所以每个月净收入在3万。2018年我统计了一下,我存下来35万(做的纯诉讼,),今年2019,签了两家私企,法律顾问费一年总共12万,不坐班。
3.前后对比。
(1)收入:(2015年离职的时候)在体制内一年大概6万左右,这个数字是到手的,不包括五险一金。律所①实习的第一年(2016年)其实我是独立办案(形式上不能独立,不过实际上是我自己独立办的,遇到要求严格的就让事务所一个执业律师跟我去签个字,事情我办),按授薪给一个月8500,不多一分不少一分,律所只按最低的社保待遇交,不交公积金,我自己以律所的名义给自己继续交的。一年收入10万左右(比在体制内增加了1.7倍)。②执业第一年,做的授薪律师兼自己的一些案子(2017年净收入23万)③执业第二年,转成提成制律师(2018年净收入35万);④2019年签了2家私企的法律顾问,不坐班,一家6万,共计12万。目前诉讼案子写我的名字然后让实习律师跑腿。至于今年收入多少,年底报。
(2)社会地位:①在法院的时候,一开始感觉自己地位蛮高的,慢慢的周围的人都知道你是法院上班以后,最开始是问公务员怎么复习,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一年以后我好像也不觉得自己在这个县城有什么地位,总之就是上下班,写判决书,开庭,在单位吃饭,下班以后就自己回家。②在律所的时候,该办事办事,办完事可以不用回律所,直接回家....【我就想表达,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要做,什么社会地位,都是你自己幻想出来的,相信我,真的是这样!】③在法院的时候来的基本上都是请不起律师的没文化的互怼的,在律所能请律师的都非常尊重律师,败诉以后会跟你一起想办法,听你的意见,胜诉以后会专门请你去吃一顿上千的饭。
(3)办事效率情况:不管是在法院还是律所,遇到那种倚老卖老的公务员都不好办,遇到素养不错的,对方一视同仁!(其实我非常想把倚老卖老的人的年龄段点一下,但是不想贴标签,总之就是,好不好办事,主要取决于对方是不是有职业素养)
(4)案源:法院案源挺多的,而且分到你头上不能选,律所案源还不错,可以选择性的做。
(5)劳累程度:法官是坐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等律师或者当事人来办案,律师是在不同的法院办案,脑细胞都死不少,总之,法律人都不容易。
以上是我的情况,给所有法律人一个参考,律师每年要交会员费和培训费,但是不多。社保提成制的自己管,授薪律师律所交。另外就是体制内有的福利,其实现在很多企业也有,所以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大家会觉得五险一金就是有保障。不要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还是要看实实在在能够操控在手中的人民币才是实在的。
本人不是来表达自己好像多么挣钱,说实话我这个收入在律师里多如牛毛,我只是把事实表达一下,请不要误解!对我而言,钱很重要,对很多考法院的人来说,如果你是来找社会地位的,那就别傻别天真了,自作多情真的不好……
延伸阅读:法官为什么会辞职?
(文/赵耀彤)
法官当然是要有奉献精神的,是要有自己的操守和坚守的,但这种奉献和坚守都要有它的制度基础。不考虑在制度上激发法官的奉献和操守,一味用道义盘剥,以为自己既然给了法官一个“无上光荣”的称呼,就可以不考虑对法官的使用尺度,那只能说是一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这种态度,可能会逼走更多的法官。
法官为什么会辞职?
一篇微信公号推出的小文以直白的暗示分析说是因为随着司法改革和反腐败的深入,法官没有办法象往常一样获得腐败收益、没了腐败机会,因而选择离开。这篇文章毫无疑问立刻激起了法官们的强烈愤怒,这不仅仅是因为谁也不喜欢被泼上一身脏水,更是因为这种判断没有经验上的依据,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虽然离职法官中有好几个我敢以自己人格保证的清廉法官,但我不认为那样说话多么有说服力,那只是一种基于信念的修辞。
法院存在腐败现象,这是一个不需要辩解的常识,但同样是常识的是腐败机会在法院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之间也是不一样的。如果真的是因为中央彻底的反腐导致寻租机会丧失,那么辞职的法官应该是比较集中地彰显出部门和级别特色,然而观察并不支持这一点。辞职的法官中青年骨干、基层法官占了多数,这些人会是法院系统内部更有腐败机会的人?批评者自己恐怕都不会相信。
还有,如果一个曾经腐败了的法官想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他只能寄希望于当事人不告发或者告发后予以摆平。而其辞职显然会导致自己被揭发检举的机会增加:当事人或者再用不到你了,你身上的权力光环退去了,他没有必要顾忌日后办事的不顺利而忍气吞声。
同理,辞职也会导致揭发后摆平能力的下降,类似连坐的廉政责任制度逼迫组织在面临腐败指控时要使出浑身解数。一个腐败的法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权衡了利弊之后的理性策略会更多的选择留在体制内,并从此干净起来,而不会是慌里慌张的走开。
并且,虽然就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来说正在进行着一场“反腐风暴”,但观察并不显示它在法院系统已经真正开始。不知道这是因为中央有意为司法改革留出时间,还是因为纪委系统实在是有更重要的腐败需要先反。“反腐导致法官辞职论”是站不住脚的,它充其量是一种对法官的道德讹诈——你不愿干了,就是你贪不着了。在反腐与法官辞职的关系上如果进一步探究,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非但不是反腐导致法官辞职,反而是反腐没有真正开始导致法官对在体制内生存丧失信心。
与这种“道德讹诈”异曲同工的是一种传统的“高大上”解释,它从法官的奉献精神上面寻求原因,它虽然没有表述的那么直白,但舌头下面的话还是都能够听出来的。它强调坚守,强调初心,强调法官的理想,它还树立一个个又苦又残的模范人物暗示现在给予法官的已经不少你再要求就是贪心,它还通过对结案七八百甚至上千人物的宣传暗示你之所以结案不够多还是因为你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努力。
这种解释可以归类到“道德盘剥”里面。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种裹挟其实古已有之。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四条极大的绳索”的绞杀动力之一就是这样的道义盘剥,比如耳熟能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体制内的管理者与体制外的批评者都有不少使用这样的工具来要求一线法官,流传较广。流传广不是因为它更有解释力,而仅仅是因为它过于简单,使用起来消耗不了太多知识储备。而且它颇能够在要求别人当圣人、为菩萨行的同时自己在自己面前表演一把圣人、菩萨,既可以把自己感动的稀里哗啦,又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并且被批判的“不坚定”“奉献意识”差的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多少辩解的余地,因为谁也不敢对抗这些伟大的词汇。
法官当然是要有奉献精神的,是要有自己的操守和坚守的,但这种奉献和坚守都要有它的制度基础。不考虑在制度上激发法官的奉献和操守,一味用道义盘剥,以为自己既然给了法官一个“无上光荣”的称呼,就可以不考虑对法官的使用尺度,那只能说是一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这种态度,可能会逼走更多的法官。
一种同样广为接受的解释是法官的待遇差、压力大、责任重、职业尊荣感差。不光离职的法官,在职的法官也是如此吐槽他们的职业环境。如果不是故意的选择性失明,我们就该勇于承认这些解释的真实与客观。然而,事情都有两个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们的解释力似乎并不足够。
坦率的说,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法官的工资相对来说还要稍微多一些,毕竟有点聊胜于无的法官津贴。待遇太差的主观感受来自于与律师同行的对比,同样吃法律这碗饭,自己挣的收入跟不上人家的零头;也来自于同其他技术人士的对比,比如医生、学者。
这种强烈的反差是对基于法律技术性的法官脑力劳动的不尊重,从而导致法官心理失衡。但法官收入的低下并没有进一步减少。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中央强力反腐和房地产形势的变化,法官到手的工资就算没有变化,其消费力也会有相对提高。在钱变实的时候强调待遇低对法官离职的激励作用,多多少少影响了其说服力。事实上,有很多法官离开以后并没有到有更高收入机会的行业里面去,他们选择了收入甚至更低一些的党政机关。
在一个初出茅庐的职场新人或者不食肉糜的官僚主义眼里,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实现以法律为代表的公平正义,他或者她也常常为这种法官理想(其实在我看来,这只是一种幻想,理想是一种对现实进行批判性改造的积极力量,而幻想只能是幻想)而激动颤栗。
然而,真正从事一线工作的法官都很清楚法官的职业环境是什么,他们会立刻在心里涌动起因吵闹、辱骂、讽刺、挖苦、推搡、扯拉、撒泼、网上炒作、上访等等行为所激发的负能量。这的确构成了法官离职的理由,但法官职业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而且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决策层也给出了相当大的改善空间(比如与法官职业压力息息相关的信访考核制度变化),法院应对以上行为的胆气也逐渐有了一些,无原则的息事宁人已经越来越不被看好——职业环境已经开始了逐步向好,法官为何恰恰在此时压力感骤然增加,从而加速了离开的脚步?
有朋友在与我讨论此事时,说这是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建立,裁判者要为司法结果终生负责,这种责任制增加了法官的压力感。在笔者看来,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违背了基本事实。我们的法官从来就没有过对自己的裁判不承担责任的制度授权,裁判者应当对自己的裁判承担责任,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基本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引发关注的数起法官“蒙冤”事件都能从侧面证明了我们此前对法官的裁判行为(非裁判过程中的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
中央在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强调司法责任制,也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加重了法官的责任负担,它与其说是对承办法官的一种责任强化,毋宁说是一种职业保障,因为它突出的是对各种“打招呼”者的责任追究的态势——其效果如何是另一个问题。如果把司法责任制作为法官出走的原因,从而放缓责任制的步伐,偷着乐的肯定不会是法官。
这些都构成了理由,但这些还都不够。疑问在这里出现了:这些理由为何会如此流行以至于广为接受?有没有试图在回避什么?
和娜拉出走一样,法官选择离开法院并非就是因为生活窘迫的过不下去。把原因归结为法官的物质待遇甚至腐败利益上面,其实是一种懒惰和逃避,是对法官需要层次一种下意识的羞辱。众所周知,尊重与自我实现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的高级阶段,那么我们给了法官足够的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机会了吗?
不少朋友讨论与法官有关的职业尊荣问题时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法院的外部环境说话。笔者承认这是影响法官尊严感的重要因素,但我想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法院和法官的区分。法院的压力不完全等于法官的压力,法院可能会在并无压力的时候“无事生非”给法官创造相当大的压力。坦率的说,法官的压力感、受挫感更多的是来自法院内部而不是法院外部,即便是外部有压力也是通过法院这个小系统而几何级倍增的。
和企业一样,法院系统内部也存在员工(一线法官)与管理层之分,两者同属于法院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很多场合有着共同的团队目标和利益诉求,但由于二者在法院系统内的地位不同,因而仍然有着统一内部的对立。对法官来说,在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形成判决是他的法定义务,然而管理层却要求法官们不分难易大小的在开庭某某日内必须出判决(所谓的审判流程管理的节点控制);对法官来说,尽到其对法律的忠诚与对当事人的责任感最大限度的执行案件就足够了,然而管理层却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们的执行率必须到达多少多少(于是就有大量的数字注水,但不要指望上级在发现注水后为你承担责任)——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基层的法官都能够倒出一大肚子的苦水。
更极端的是,在中央已经开始用法治的态度对待信访的时候,已经不再提倡无原则的花钱买平安的时候,司法管理高层依然没有把这种职业空间释放给基层,各种息诉罢访考核并没有变化。还有上级对法院的办公经费又有多少能到了法官手里?还有多少法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时被告知“自己想办法”去——前几天有个地方的法官到外地查封案件,当事人承担了费用被曝光,难道是他们法院没有钱吗或者法官愿意给单位省钱吗?
这大概也算是奥卡姆剃刀,或者算是异化。司法管理层设立的初衷是为一线工作服务,从而间接的为法治、为人民服务,然而它已经异化为一个经常是剥削一线法官的怪兽。这让法官无奈且没有尊严。
更严重的是,本轮司改加剧了这种受挫感。地方化被作为一个假想敌去掉了,坊间传阅的各地试点方案显示司法管理高层的利益得到制度性强化,一线干活的法官则要面临进一步强化的审判管理与责任追究——知屋漏者在宇下,虽然司法管理高层言必称保障法官权益,让审理者裁判,然而这些举措还是让法官感到了彻骨的寒意。于是,他们选择了离开。
转捩就在不经意之间。中央已经开始要求进入员额的司法管理层必须办案,而且还专门提到了“不办案、少办案,挂名办案”等让同志们不服气的行为。讲话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给一线法官多留出几个名额,而是让管理层亲身体验到办案是怎么一回事,让管理层转变观念,从而理解、进而尊重法官。
尊重是一切道德感的来源,也是自我实现感的基础。而且,当办案能力成为司法管理层的考察标准的时候,会办案的法官的上升空间也就更加广阔,他们也会觉得留下会有更多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