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等处罚,同时,劳动者还能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还能不能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关于这件事,各地法院的看法不同。有的认为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放弃而豁免,有的则认为放弃社保是劳动者的自主行为,风险当由员工自担。
而山东高院的一个再审判例对这个问题做了回答。
2017年9月10日,滨州某公司向员工王某雪出具《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一份,让王某雪提交相关材料。
但同日王某雪也出具《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一份,表示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结果2018年6月19日,王某雪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拖欠加班费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王某雪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王某雪提起再审。
2021年2月20日,山东高院做出再审判决,判决表示: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王某雪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王某雪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应该说,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放弃社保,就意味着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再行主张确实有违诚信。不过也有网友表示,所谓放弃社保,很多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无形中强制的,员工没办法不签,如果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社保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岂不是形同虚设?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