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加班费
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加班,是许多人的常见现象,那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以此理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最近律所里来了个客户就说出了他的烦恼。
客户陈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就职软件开发工程师,平时9点上班,晚上10点才能下班,但是公司却不给加班费,他实在是受不了了,一气之下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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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不给加班费为由,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加班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有些区域比较特殊,比如四川就不认可,以此理由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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