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虽然已经过去了,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仍是我国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
目前女性在我国的多项社会问题上面对着社会歧视,使妇女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大受打击。
在女性面对的多项歧视中,就业歧视无疑是被讨论得最多的。众多用人单位明示或暗示只招收男性员工,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最大因素,就是女员工的产假问题。
女性员工的产假,本是国家给予女性乃至幼儿的重大福利,但却讽刺地成为女性求职最大的阻碍。
除了部分企业过度追求利益之外,少数女性滥用产假为自己谋福利也是不小的因素。
现代的社会求职中,有少数女性利用国家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入职即休产假,产假休完就办理辞职,将公司企业当成了冤大头,更是为无数正当求职的女性无形上设置了极大的阻碍,损人利己,令人不齿。
2021年5月,求助人张女士联系了当地媒体,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遭到了老板的就业歧视,在怀孕期间被老板扫地出门。自己现在挺着大肚子没有生活来源,工作也丢了,急需记者帮助!
记者接到张女士的连线后,很快来到了现场为张女士提供帮助,并通过同时和张女士及其老板连线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张女士此前通过网络招聘获得了公司老板的青睐。该公司是当地的一家小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面试时对于张女士的专业能力也十分认可,张女士也并未隐瞒自己已婚未育的事实。
就这样,新婚不久的张女士很快来到公司上班,开始了她的试用期。由于试用期表现出色,三个月后,张女士如愿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入职了这家公司。
入职后的第二天,感到身体一直不太舒服的张女士来到了医院为自己做身体检查,结果恰巧发现了自己竟然怀孕了,并且已经有了一个多月。
得知这个好消息的张女士一家喜气洋洋,但因为担心被老板发现遭到歧视便一直没有告诉公司。
又过了一些日子后,因为怀孕显怀再也瞒不住的张女士选择向公司坦白并申请产假。
在张女士提供了自己怀孕的医疗信息后,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很快为其办理了产假,工资也如数发放。张女士本来就此在家安心养胎,不料在不久之后却等来了公司破产的噩耗。
原来在张女士休产假后不久,公司老板表示由于公司接连亏损,无力支撑,即将宣告破产,并对解聘员工依法提供补偿金,希望大家配合。
随后,公司老板联系张女士希望其能配合离职,但张女士表示自己要和公司共患难、同进退,绝不会主动离职。
由于张女士情况特殊,公司依照法律绝不能在产假期间辞退她,因此在破产清算期间仍依照法律为其发放了工资。
了解原委后的记者随即询问张女士公司破产后的纠纷点在哪里?原来公司破产后,伤心的张女士本来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却了解到老板竟然另起炉灶,又开了新公司!
细心的张女士随即查询了公司法人,发现和原公司一模一样!愤怒的张女士感受到了自己被老板欺骗了,便要求对方依法履约,继续让自己入职。
令张女士更加愤怒的是,收到她电话的老板却告诉她,公司担心她的身体健康问题,怕其在孕期出现意外,或者有二胎、三胎的身体健康需要,便拒绝了她的请求。
最后,张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却出人意料地失败了。虽然她又找到了记者寻求帮助,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只好作罢。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女性生育权保护和公司法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下面针对女子的做法和公司的做法展开法律评价。
1.首先应明确,生育权是法律赋予人格的权利,不能为任何合同和承诺所剥夺。
也就是说,即便在招聘过程中,应征者虚假陈述自己已婚已育,或者公司强迫女员工签署几年内不许怀孕的承诺书,都属于明显无效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公司也绝不能以这一理由辞退女员工!
同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女员工,当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公司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不能对其进行辞退。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人口的严峻形势也极其受到国家的重视。
但是即便是孕妇,也有可能被过失性辞退。具体到生活中,最常见的即是老板在发现女员工于试用期时怀孕,便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何为”不符合条件“在法律上很难把控,因此在试用期被辞退的女员工想要进行维权便十分困难了。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的做法虽然不免令人生疑,但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双方已经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其理应享受近一百天的产假。
2. 而本案中公司的做法,则称得上是独树一帜了。由于公司法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确实在张女士入职前,公司就接连亏损了好几个月,因此对于公司是否因张女士宣布破产,不好妄加揣测。
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有公司故意针对自己的怀疑是可以理解的,其申请仲裁也确实有法可循。
因为依照劳动法规定,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依据法律,即便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乃至正在进行破产重整,都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张女士!
但在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公司并没有进行“破产重整”,而是直接进行了“破产清算”,根本不属于经济性裁员,而是企业破产。
破产后,旧的公司依据法律应当为其提供补偿,张女士也确实拿到了补偿,此时旧公司在法律上早已烟消云散,不复存在了,自然无法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女士显然是认为老板故意整她,以老板做法人又开了新公司,还把旧同事都叫去了唯独不叫自己,是明显针对自己是孕妇的违法行为!
但是新公司和旧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其诉讼也当然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老板的做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