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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一家公司做了三年多,自己提出辞职,却被告知最后一个月工资要“打折”。日前,刘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一下单位的规定是否合法。
据刘先生反映,他于三年多前进入公司工作,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因为老家有事需要他回去处理,他便书面提出了辞职的要求。老板找他谈了几次话,挽留他,但他还是坚持要走,并承诺会做满最后一个月。他还表示,如果老板有新人要带,他也一定会好好带教。没过几天,老板就安排了一个人让他带,他也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新人。一个月过去了,他办理交接手续后,公司人事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到时会打给他的。谁知,到了发薪日,他发现银行卡里的工资数额不对。他打电话给人事,人事竟说,因为他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约,所以工资要打七折。他诧异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的操作不合法。首先,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刘先生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公司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最后,公司不得随意设置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罗主任表示,公司仅仅是因为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扣发工资,是不合法的。他建议刘先生掌握证据后和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纠正,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据《劳动报》报道 文/马永卿 崔蔚 摄/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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