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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适合这个工作 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3-30 14:25: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当我们和一家公司缘尽分手后,离职证明对我们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它重要,所以经常会有一些“无良”公司拿“离职证明给你写XXX”来威胁员工。那么离职证明写这些负面的信息真的可以吗?它合法吗?我们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一起剖析一下:

小关是广州某公司的职员,于2008年7月入职。2016年3月,公司以小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小关本人并无异议)为由,宣布与小关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公司在给小关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在离职原因一栏写了两条原因: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这样的离职证明无疑会对小关日后的求职造成非常不好的负面影响,于是小关在2018年1月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不能胜任工作工位”的离职原因,并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文件。

结果广州市仲裁委驳回小关的两条仲裁请求,小关便向法院提起讼诉。理由是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写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侵害了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力,公司应当删除并重开。

而公司则声称虽然公司之所以在离职证明上写明了离职原因,但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说离职证明上不能写离职原因,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只是规定了要包含哪些信息(比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并没有禁止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为依据,对小关要求的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离职原因并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诉求予以驳回。

随后小关上诉到高院,高院同样以上述依据为由,拒绝了小关的诉求。但也明确提出:若小关能拿出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是可以要求公司删除的。

说到这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了吧,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法无禁止则可行”。也就是在没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下,写上离职原因并无不可。

所以在大多数情形下,我们还是和公司好聚好散,拿到一个比较和谐的离职证明会比较好。

但如果和公司闹得比较僵,公司就可以在离职证明上肆意妄为吗?其实也不是。就拿小关的案例来说,如果小关能拿出每个月绩效考核合格的证据,那么要求公司删除“不能胜任岗位”的诉求是完全可以胜出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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