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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工资低辞职报告咋写——不打辞职报告直接走有工资吗?

时间:2023-03-31 08:56: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喂,检察官你好,钱今天到账了……”近日,检察官接到了老张特地打来的电话,通过电话向检察官分享着好消息,言语里止不住的高兴。

老张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3月起便在位于本区的一家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的老张有时会和前工友聊聊天,当聊起工资时,相互之间都在吐槽工资收入低。的确,离职前的2年时间,老张的工资收入几乎只能勉勉强强满足基本生活开销,并无结余。

无意间,老张听一朋友说起本市有最低工资标准这回事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让朋友帮忙看了一下自己的工资是否符合本市月最低标准。老张的朋友经过简单对比后,发现老张的工资中有几个月是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得知这一情况的老张很是气愤,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老张由于经济条件及文化水平均有限,压根没有钱请律师,兜兜转转之后,想到了之前在电视上看到过一则关于检察机关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的新闻,遂来到了嘉定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并且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

嘉定区检察院受理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始末。检察官经过细致对比老张的银行对账单及工资单明细后发现,2019年、2020年中的多个月份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确实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公司还存在因老张请病假对其当月工资进行减扣的情况。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而老张工龄已满八年,且请病假天数少于6个月,因此,公司不应当以病假为由扣减其月工资。

更值得一提的是,老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资年平均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工资月平均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合上述情形,老张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加上老张系来沪务工人员,工资收入低,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嘉定区检察院支持申请人老张向人民法院起诉,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这起涉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开庭审理。在检察官、法官的共同释法说理下,申请人老张和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补齐老张的工资差额,老张对这个调解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

为了延伸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针对公司存在的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况,以及违规扣减病假期间工资的情况,向该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公司严格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强化法律和诉讼风险防控意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企业良好经营。


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

如今,老张已经收到了公司补齐的工资差额,这虽然并不是一笔多大的金额,但对于老张来说,这并不单单是一笔钱,更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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