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过后,一些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照原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也没有向用人单位辞职,也就是“不辞而别”了。用人单位一般默认这些员工是“自动离职”,给他们办理停保、解聘。
自动离职,一般指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劳动者因辞职未获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自动离职”的概念来源,主要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的几部条例与文件。因“自动离职”概括了多方面且相互矛盾的法律概念,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法律上已经没有“员工自动离职”的概念了。
那么,员工节后未回,用人单位能否认为是员工“自动离职”?
实际上,如果员工节后未返岗,用人单位不能简单认为员工“自动离职”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并未解除。一旦员工过了一段时间又回来返岗,或者在用人单位给员工停保以后,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亦或者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因为无法证明“员工主动提出过离职”,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及时联系员工询问未返岗的原因,并书面通知员工限期返岗。如果员工拒绝返岗,用人单位要及时按照违纪处理,进而按照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陷入被动,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不辞而别”,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也为了平衡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用人单位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也要履行法定程序,做好工作交接,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任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劳动者离职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针对员工不辞而别或者说走就走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不发工资或者扣发工资?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但是完全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提前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其实这是个无效条款。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员工旷工的扣减工资标准,如果不辞而别,公司可以按照旷工计,直到将员工的所有工资扣除为止。
如果确实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扣发部分工资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追偿。
单位还有权利在书面通知解除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员工存在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离岗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劳动者存在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既能合理合法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又可避免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