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离职后的员工询问是否可以重开一份离职证明。我了解了一下原因,主要是离职证明中有补偿金额,给他重新找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因此希望公司能重开一份不带补偿金额的离职证明。
我告知根据相关流程无法重新开具,并详细解释了原因:
首先证明上写的原因是“公司业务调整”,与个人无关,写补偿金额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有金额、盖章,就有了依据。
从公司角度,也需要保留这份证据,证明支付员工补偿金的真实性、合理性,也便于内外部审计核实补偿金支付情况时有据可依。另外由于主动离职和协商解除在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和程序上确实不同,因此模版存在差异。
有人可能会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离职证明是二个东东,怎可混为一谈?
不可一概而论。因为各公司对于离职管理的流程和相关模版均有差异。
那么,对于协商解除或辞退的员工,离职证明上可以写离职原因、补偿金额等其他信息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问题如果问度娘,文章还是有很多的,不过会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一是可以,法律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二是不行,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还是要看法律依据。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3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但不能理解为“必须且只能写明”条文中所列的内容。
3.《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解读:平等就业权的问题非常复杂,我们熟悉的主要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问题。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是否属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问题,条款中无明确说明,有待商榷。
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离职证明中到底可不可以写离职原因和其他信息,我个人认为:
法律未明确规定部分,企业有一定自主权,如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并未规定何为录用条件,因此企业会自己定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情况。如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非明显单方损害性条款,我认为是有效的。
在开具离职证明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不可以写明离职原因或其他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真实客观的,我认为是可以放到离职证明中的。当然,如果离职证明中写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当然应该重新开具。
之所以是“个人认为”,因为在实际仲裁或诉讼案件中,会受到不同地区、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导致出现不同结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平等就业权”进行搜索,共有105篇文书,以“北京市”筛选之后剩余7篇,均与离职证明侵犯平等就业权无关。
以“离职证明+平等就业权”搜索,共有5篇文书,其中有一篇部分内容涉及因离职证明诉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法院未支持。
从搜索结果看,因离职证明诉平等就业权案例非常之少,仅有少部分性别歧视、乙肝疾病歧视的案例。出现此情况不知道是此类案件原本就很少,还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调解结案、撤诉结案亦或是审理时间较长造成?相信专业律师会有答案。
如有专业律师阅读了此文,还望对“因离职证明诉平等就业权案例较少”说明一下情况,谢谢!
延伸阅读:
1.文章案例涉及离职证明开具:
最新!离职证明中能不能写离职原因?高院判例来了!| 劳动法库
2.平等就业权问题:
从最高院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看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