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平等竞争、择优选用、科学规范、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内部交流轮岗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轮岗对象:本院全体在编在岗干警和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交流轮岗应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以人为本;
(三)民主集中制;
(四)全面培养,统筹考虑、有进有出。
第四条人员交流轮岗情形:
(一)原则上对在同一部门任职时间满5年的中层及以上领导;
(二 )对在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或在同一部门、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的一般干警;
(三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出于提高工作质效的需要;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交流轮岗或岗位调整的;
(六)因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不适宜在原岗位上工作的;
(七 )个人申请交流轮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必须交流轮岗的情形外,可不交流轮岗或者暂缓交流轮岗:
1.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涉密岗位、司法警察、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3.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因工作需要正在参与临时性重要工作尚未结束的;
6.其他不宜交流轮岗的。
第六条调整程序
(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调整。对在同一部门任负责人5年以上的、因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提请区委组织部进行调整。院党组可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和干警的工作能力,以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向区委组织部推荐人选。
(二)一般干警的调整。对在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或在同一部门、庭室工作满5年以上的、出于提高工作质效的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交流轮岗或岗位调整的、因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以及有其他交流轮岗情形的一般干警,由政治部根据任职年限,工作情况、实际情况向党组提交交流轮岗建议,院党组研究决定,进行交流轮岗;
第七条离职人员管理
(一)离职人员离任前应填写《惠农区法院离职人员会签单》和《离职人员承诺书》,严格遵守法院离职人员从业规定。
(二)本院退休、调出和申请辞职的离职干警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离任两年内,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不利用原职务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不利用原职务的社会关系,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不利用原职务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绝不发生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三)定期对离任人员进行回访,掌握其从业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