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陆静芸向本报咨询说,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后,曾被一家公司返聘。时隔6年后公司将她解聘。她要求公司给予一年一个月即6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成立,即其有权拒绝向陆静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47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明确两层意思:一是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是领取经济补偿的对象只能是“劳动者”。与之对应,陆静芸能否获取经济补偿关键,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即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陆静芸“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与公司之间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各异。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却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有鉴于此,陆静芸不能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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