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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用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影响劳动仲裁

时间:2023-04-03 17:47: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图源网络,侵删)

王小君自2019年3月26日起到某贸易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小君提供劳动至2019年7月29日。

2019年8月1日,王小君向公司书写辞职信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

2019年9月9日,王小君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职申请书、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小君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辞职申请书及劳动关系解除以后的工资、支付代通知金3,000元和违法解除双倍经济补偿金3,000元。

王小君提供妇产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入院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出院时间为2019年8月6日;入院诊断为盆腔肿物、子宫内膜息肉。


起诉理由:

2019年7月30日我因病住院,我打电话询问老板工资为什么没有发?老板答复需要当面详谈。8月1日老板来到医院,要求我书写因个人原因辞职书后才能给我7月份工资并可多给1,500元。我因病住院,医院正要求我缴纳住院费,我正在打点滴并做第二天手术准备,为了拿到急需手术费用,无奈书写了辞职书。公司利用我住院期间,趁我急需用钱做手术,神志不清、心情烦躁时,逼迫我书写辞职书,属于以胁迫的手段和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我所书写的辞职书属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审判决: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小君书写辞职信并向公司申请辞职的行为否合法有效、是否可撤销。

本案中,首先,王小君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王小君提供的出院记录看,王小君所患疾病并不会导致王小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亦不至于导致王小君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第三,王小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书写辞职信时存在受胁迫等情形。因此,王小君书写辞职信并向公司申请辞职合法有效。

王小君向公司辞职,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了补偿,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王小君无故反悔,实为不妥。

因此,王小君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以后的工资及50%赔偿金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小君提交辞职信载明的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王小君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王小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小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法定代表人给付现金4000元诱惑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君递交的辞职申请是否应当被撤销。

上诉人王小君主张案涉辞职申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现金诱惑她写的,她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不明白的情况下书写的辞职申请,所以请求法院撤销。

本院认为,王小君于1994年出生,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证明在出具辞职申请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及危困、缺乏判断力的情形,仅以法定代表人给付现金4000元诱惑其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王小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小君主张法定代表人在录音中认可“女员工结婚、怀孕、生病应提出辞职”的问题,公司称因王小君情绪激动,公司主观上想安抚,没有作过多的解释,没有强迫辞职的行为。本院认为,该份录音内容不能证明王小君在本案出具的辞职申请系受到胁迫或诱惑,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对王小君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小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辽02民终6238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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