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引发关注。
2014年1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做销售工作,期间没出过任何问题,2021年9月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告知须签订《离职协议书》,且要用未收回的客户欠款充抵业务提成,迫于无奈李某签字捺印。结算时,公司以此为由扣留李某基本工资加提成共13万元,后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返还所扣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李某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公司依法返还李某被扣留的基本工资加提成共13万元,双方服判息诉。
来源:@共富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