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经历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检察职能被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与之相对应的“十大检察厅”也崭新亮相!
各个检察厅的职能是如何划分的?他们如何围绕主责主业履职尽责?最高检新媒体推出系列视频,带您走近十大检察厅,敬请关注!
职能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负责办理对最高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
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第六检察厅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做强民事检察,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优化生效裁判监督
生效裁判监督是就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进行的监督。“监督必须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第六检察厅始终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积极引导全国民事检察部门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2019年,全国民事检察部门精准提出抗诉约5000件,同比上升28.9%,法院同期再审改变305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800余件,同比上升93.6%,法院同期采纳4536件。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监督共计6300余件,真正做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以深层次监督为目标,强化审判违法监督
审判违法监督是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和人员违法所进行的监督。第六检察厅积极引导全国民事检察部门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在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深层次违法监督。各地民事检察部门优先加强对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成效显著。浙江检察机关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分布全省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六千余件,查实后进行监督五百余件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达四十余人次。
三、以双赢多赢共赢为原则,深化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就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第六检察厅注重引导全国民事检察部门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使法律监督在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发挥促进法院规范司法的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收到红阳建工公司来信,反映淮安区法院超标的查封其银行资金1349万元。淮安区检察院立案后克服疫情防控时期不利因素,突出强调办案效率,仅用两日即向淮安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法院对超标的查封资金予以解封,与法院共同为红阳建工公司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自1988年,民事检察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民事检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平稳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自最高检党组提出“四大检察”理念以来,又为民事检察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精准监督就应该在某一时段、针对某一类案件,在某一地区,实现以点带面的监督效果,扩大监督的效应,以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
回望过去,民事检察成绩斐然。展望未来,民事检察责任重大。民事检察官将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