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南宁高新区的梁先生向《法治最前线》求助,称自己在南宁的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多时间,但前不久,公司的领导却让他辞职。
梁先生告诉记者,自己2012年进入这家公司上班,前后共签了3份劳动合同,在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先生说,自己平时跟同事们相处得非常融洽,工作也很认真,不过前不久出现了一些失误。
“就有一次,玩手机被我们厂长看到过一次。”梁先生说,“那他也没说什么,那天快下班了,最大的那个领导过来,看到我负责的那些作业员嘻嘻哈哈的,老板就说是我们没有管好。”
也许是因为这两次失误,同事向梁先生转达了老板让他去填辞职申请单的意思,但梁先生并不想辞职。梁先生认为,自己的失误不至于失去工作,自己也愿意从最普通的作业员做起,然而现实不能如他所愿。
“我去交辞工单的时候,跟我们关爱中心的说我是被迫离职的,有没有经济补偿他们说是没有的,他们说是我自己拿的辞工单,自己走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记者在梁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看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员工个人向公司提出离职”。记者拨打了合同中所留的电话,对方也表示,梁先生属于自愿离职。
“他只要是写了离职申请单,提交了离职申请单,那就是他自己本人提出的。”
“他说他找你们人力部门聊过,想申请换岗位,但是也不给申请,然后他原来这个岗位就是要扣他的绩效,相当于也不给他发钱。”
“这个不能听他本人自己去讲了。”
志愿律师黄宇表示,劳动者离职后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如将劳动者调到一个工作环境更恶劣且不能胜任的岗位,或者克扣工资绩效等行为,胁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像这个行为,一般就是必须要有调离工作岗位的文件,还有克扣绩效这方面的文件,可以证明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实,这样的话我相信劳动仲裁委也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但是如果只是觉得可能用人单位会对他采取这么一个行为 自己就主动提出辞职的请求,这个时候客观来讲,并没有构成用人单位对他采取了逼迫的行为。”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
来源/蒋君妮 唐嘉
编辑/法治君 责编/波全 佳敏 审阅/晨风
热点新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