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
通知内容包含员工个人信息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陆某为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等文件,前述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道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公司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不仅关乎私人生活安宁,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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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案涉函件,其中载明的部分信息系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案涉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公开发布包含其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综合:青海普法、央广网、法治日报
来源: 听见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