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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再就业辞职报告范本辞职报告不批准可以离职吗…

时间:2023-04-09 16:42: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出生

被告:深圳市前海房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房极客公司向刘某某出具《道歉信》进行赔礼道歉;

二、判令房极客公司赔偿刘某某信赖利益损失43,420元(2个月试用期工资+体检费用);

三、判令房极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

一、房极客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刘某某发出《聘用通知书》,载明刘某某任职岗位为技术部后台组的高级Java后台开发工程师,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薪酬为每月21,600元,转正薪酬为每月24,000元,报到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报到地点为长沙人力资源部,联系人为房极客公司员工吴某某。

二、双方确认刘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对《聘用通知书》进行了回复,确认了聘用意向。

三、刘某某与房极客公司员工吴某某(微信号为×××)在2021年10月29日的聊天记录载明“刘某某:那我15号之前入职就可以帮忙交当月是吧;吴某某:是;刘某某:好的,谢谢,能提前入职我再跟你说;吴某某:好。”在2021年11月12日的聊天记录载明“刘某某:我今天可以办完手续,下周可以安排入职吗?吴某某:我们这边沟通下哈;刘某某:浦发银行办工资卡需要单位开证明;吴某某:这个入职后再办理就可以了。”

四、双方均确认刘某某报到时需提供医院的体检报告,刘某某提交的2021年11月5日的健康检查表及发票载明体检服务费为202元。

五、刘某某于2021年11月12日与其原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成离职交接手续。

六、房极客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刘某某取消对刘某某的录用。

七、刘某某于2022年1月4日入职了案外其他劳动单位。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违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房极客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刘某某发出《聘用通知书》,约定了明确的薪酬待遇、试用期限、入职时间及地点等信息,刘某某对通知书进行了回复并与房极客公司员工吴某某通过微信进行联络,确认了入职意向。

上述《聘用通知书》足以使刘某某产生房极客公司确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故刘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在原劳动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而房极客公司在刘某某已于原劳动单位离职后,又以其公司经营变动为理由拒绝刘某某入职,导致刘某某处于失业状态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房极客公司对中断缔约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房极客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具体金额问题,因房极客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刘某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赔偿刘某某信赖利益的损失。

结合刘某某提交的《聘用通知书》承诺的工资标准及房极客公司的过错、刘某某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月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房极客公司赔偿刘某某信赖利益损失25,000元,故刘某某主张房极客公司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刘某某主张房极客公司向其出具《道歉信》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房极客公司的行为仅造成的刘某某财产损失,未侵犯刘某某的其他权利,故对于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前海房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某支付信赖利益损失25,000元;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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