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退休返聘人员占比较高需关注哪些问题?
——返聘员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发行人概述】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智驱”或“发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瑞迪智驱是一家致力于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回复】
关于退休返聘员工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退休返聘人员分别为37人、 47人和56人,占当期员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65%、5.32%和 5.50%,部分退休返聘员工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和财务工作,发行人50岁以上员工最近一期末占比为16%。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对上述员工存在依赖,返聘人员薪酬是否与同级员工存在较大差异,未来退休返聘员工人数是否呈现上升趋势,估算未来三年退休员工比例,继续返聘退休人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对上述员工存在依赖,返聘人员薪酬是否与同级员工存在较大差异,未来退休返聘员工人数是否呈现上升趋势,估算未来三年退休员工比例,继续返聘退休人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1. 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对上述员工存在依赖
(1)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花名册、退休返聘员工明细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2)公司返聘上述员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对该等员工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花名册、退休返聘员工明细表、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返聘上述员工主要系因为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退休前即在该等岗位任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对发行人忠诚度较高且具有继续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发行人对该等员工不存在重大依赖。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人员
发行人退休返聘生产人员大部分退休前是发行人生产岗位的老员工,任职岗位主要为生产辅助型岗位,非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无需承担大量体力劳动。返聘的原因主要是看重上述人员的生产经验,发行人对该等退休返聘的生产人员不存在重大依赖。
2)销售人员
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仅有 1 名销售人员系退休返聘员工。发行人考虑到其工作表现良好且有意愿和能力继续原本职工作,故予以聘用。该员工为普通销售人员,返聘后从事一般销售工作,发行人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
3)财务人员
发行人返聘的财务人员均为退休前从事相关财务工作的人员,发行人考虑到该等员工熟悉相关工作、表现良好且对发行人忠诚度较高,因此予以聘用。该等人员从事会计、出纳和库管工作,主要为普通的财务部员工,发行人对该等人员不存在重大依赖。
2. 返聘人员薪酬是否与同级员工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花名册、工资明细表、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与同级员工的薪酬对比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的访谈,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上表显示退休返聘人员薪酬普遍低于同级员工薪酬,主要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不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同时财务人员中不同细分岗位的薪酬差异较大。
3. 未来退休返聘员工人数是否呈现上升趋势,估算未来三年退休员工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花名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来三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数量和比例如下表所示:
假设发行人未来三年对截至各年末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进行全员返聘,且不考虑退休返聘员工离职等因素,涉及未来三年退休返聘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即为上表所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对退休返聘制定相应的要求和规划,未来三年返聘的退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返聘的主要标准包括:返聘岗位为非核心工作岗位;返聘人员退休前工作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因此,未来三年退休人员增加,并不意味着公司返聘人数必然增加。
4. 继续返聘退休人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目前返聘的生产、销售和财务人员均从事非核心、一般性工作,该等人员的聘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经测算,报告期内退休返聘人员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对发行人当期净利润影响如下:
根据上表,若发行人报告期内退休返聘人员均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总额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返聘生产、销售、财务员工主要系因为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退休前即在该等岗位任职,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对发行人忠诚度较高且具有继续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发行人对上述员工不存在重大依赖;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低于同级员工薪酬但具有合理原因;假设发行人未来三年对截至各年末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进行全员返聘,未来退休返聘员工人数及占比将呈现上升趋势,但根据发行人对于退休返聘制定的要求和规划,发行人进一步控制退休返聘员工占员工总数的比例,继续返聘退休人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律证分析】
瑞迪智驱案例中,发行人退休返聘人员的比例达到了5%,审核机构对此主要关注了返聘人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上述员工存在依赖,返聘人员薪酬是否与同级员工存在较大差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结合本案例及其他同类案例,将IPO审核中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关注重点归纳如下:
(1)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原因,退休返聘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工作内容,劳务费用及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对上述员工存在依赖。
(2)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退休后任职的相关制度规定,发行人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劳务纠纷。
(3)发行人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是否足以覆盖所有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并足以保障其合法权利。
(4)退体返聘人员薪酬是否与同级员工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员工年龄结构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5)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测算如缴纳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参考法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01.01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生效)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修订)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03.28生效)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3.09生效)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04.26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2006.06.05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01.01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