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病向天津某公司请假,在收到天津某公司要求提交请假材料原件后,仍未提交病假材料原件,天津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1997年5月4日,闫某入职天津某公司,任销售岗位,负责销售钢管和管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事必须提前请假,经领导批准,无假条视为旷工,私自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此公司规章制度闫某予以签字确认。
2、闫某最后一次打卡为2020年9月24日早上。闫某陈述,闫某2020年9月27日因心肌缺血到医院就医,后续存在二型糖尿病、颈动脉硬化等疾病,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先后在天津市津南中医院、津南医院就医,该期间未再上班但一直属于在医院住院及按医嘱在家休养,期间陆续不间断将相关诊断证明书邮寄至公司。
3、2020年9月29日、10月6日,天津某公司两次收到闫某邮寄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后。
4、2020年10月7日,天津某公司向闫某邮寄《通知书》,通知书要求闫某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主治医生或住院医师的准确姓名,及相关病例资料,3日内未提供视为旷工,同时向闫某邮寄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QQ上发送电子版。该规章制度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及时填写请假条,总经理签字批准,特殊情况以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形式请假,总经理批准后,事后补签假条”、第九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无故旷工,私自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超过三天(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闫某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5、2021年4月7日,天津某公司向闫某发出《通知书》,通知闫某:公司已经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从2020年9月25日至今没有来公司上班,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按照公司规定,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日,就该事宜,天津某公司向工会发出《通知函》,工会于次日回复,同意终止与闫某劳动关系。
6、闫某不认可天津某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202号仲裁裁决驳回违法劳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5128号民事判决驳回违法劳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违法劳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建议单位依法制定病假制度,可以明确病假提交资料、请假时间及流程等,如果员工未能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提交病假原件,建议事先发出通知及违纪警示,避免直接给于违纪处分的风险。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制度明确需提交病假原件,但长期病假期间员工提交的复印件或拍照版均被认定,单位突然依据未提交病假原件作出违纪处分,缺乏合理性,不应被法律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