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某种理由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通知,之后感觉解除理由不充分,便再向劳动者发出通知,要求劳动者回来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实,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或发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不存在再回来上班的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解除权的性质问题,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当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劳动合同即已发生解除的效力。之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回来上班,要探讨的只能是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
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一定要慎之又慎,正所谓覆水难收,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再想反悔,难了!
汪正楼律师
案例来源
案号:(2022)粤08民终4584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7日,王某入职某学校任英语老师一职。
2022年1月19日,学校人事部负责人安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信息称,“王老师,接到学校通知,从今天起,学校予以解聘,请你明天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月20日,安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信息称,“王老师,我已经通知你今天到学校办理离职手续,你今天不来,明天上午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月21日,安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信息称,“王老师,我打你微信你也不接,电话也不接,我现在再次通知你,今天下午到学校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2022年1月25日,安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信息称,“王老师,既然我们没有协商一致,那就按原来合同履行,请年后按时回校上班。”
2022年2月10日,安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信息称,“王老师,现通知你2月12号回校上班。”
王某认为,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学校支付赔偿金。
学校认为,人事部工作人员和王某沟通解除的条件,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无法谈妥,所以学校就没有发文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学校之后通知王某继续回学校上课,是王某自己不同意回来上课。
法院认为
关于学校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安某作为人事部负责人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至21日三次代表学校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该行为应视为学校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应属于学校单方行使解除权。
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到达王某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学校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19日解除的事实予以认定。
现学校主张安某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14日向王某发出要求其回校上班的通知,王某拒绝的意思表示为自行离职,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学校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王某的行为系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系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判决,学校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