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无争议,其余事项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1年6月21日。
二、工作岗位:营销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其中试用期自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四、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载明:乙方(黄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甲方(满易公司)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午休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甲方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
五、工资构成:黄某主张工资为6000元/月+提成(根据实际业绩计算);满易公司主张工资为基本工资2400元/月+绩效工资3600/月+提成(根据实际业绩计算)。
六、工资支付情况:双方确认2021年8月5日前的工资均已支付。
七、最后工作日:2021年8月5日。
八、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黄某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周末应为休息,但满易公司强制要求其在2021年7月10日至11日参加培训,且培训通知载明不能请假,故要求满易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793.1元。黄某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关于开展山东高速满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雏鹰训练营培训的通知》;2.《山东高速满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雏鹰训练营分组表》;3.培训现场照片;4.微信聊天记录;5.市场部出差申请表。经质证,满易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加班费。
满易公司主张,该培训为通知性质,员工根据自愿性质自行决定报名参加,并非强制参加,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加班需要提出申请,黄某没有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请,且黄某在培训期间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故黄某要求满易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满易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经质证,黄某对该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黄某提供的《关于开展山东高速满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雏鹰训练营培训的通知》第七条载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的内容,但该条的内容均为培训期间的注意事项,并没有显示满易公司强制要求黄某参加培训的内容,本院不予采纳黄某关于满易公司强制要求其参加培训的主张,结合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培训期间有为满易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故黄某要求满易公司支付2021年7月10日至1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问题
黄某主张,满易公司以其不达标为由辞退,要求其提出离职申请,但其没有收到考核不达标的书面证明,其认为满易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满易公司以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黄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记录为原告与微信号×××33(该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为满易公司员工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5日,王某“我这边给你办一下离职,你从钉钉上工作台OA审批大区员工辞职申请,走一下审批流程,离职日期选择今天就好”,黄某“今天开始公司辞退我吗”,王某“嗯嗯,今天给办理”,黄某“是因为我没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吗”,王某“嗯嗯,是考核没有达标”,黄某“公司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不通过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黄某“了解”;2.员工离职申请表及钉钉截图,显示黄某于2021年8月5日申请离职,离职原因为“未完成销售任务”,离职类型为“辞退”;3.《2021年满溢物流平台运输事业部任务及绩效激励方案》。经质证,满易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满易公司主张,公司没有胁迫黄某离职,黄何离职申请为其本人自愿申请,黄某在入职时已经与公司签署相应的目标考核责任书,黄某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从未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其自知无法胜任公司工作而提出辞职,同时,黄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1年8月5日解除,且黄某在2021年8月5日后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故黄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满易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满易科技员工辞职申请审批》;2.绩效考核方案(客户经理岗位),下方载明“试用期员工3个月需完成累计共60万的交易任务指标,使用期间工资按80%发放,其中90%是定量考核,剩余10%是定性考核”,“试用期入职一个月无签订合同的意向客户或挂零,优化处理;3个月完成不了指标任务,按完成情况及有效意向客户和日常工作表现来核定是否转正”,下方签名确认为“黄某”,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3.黄某业绩情况系统数据展示截图,显示2021年7月、8月业绩为0;4.案件要素调查表。经质证,黄某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并非黄某主动离职;对证据2、3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为满易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4三性不予确认。
另,黄某在本案中表示,因满易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满易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在本案中明确要求满易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满易公司工作人员确实是在2021年8月5日向黄某提出因其考核未达标而要求其离职,黄某亦在当日提交辞职申请,离职原因为“未完成销售任务”,满易公司审批后同意其离职申请,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8月5日解除,其后黄某未再为满易公司提供劳动,满易公司亦明确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黄某要求满易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申请劳动仲裁日期:黄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满易公司)支付2021年7月10日至11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793.1元;二、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被申请人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四、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的差旅费195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900元。
十二、裁决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某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满易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的高温津贴641.38元;二、驳回申请人(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本案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某5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满易公司支付黄某2021年7月10日至11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793.1元;满易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工资6000元×7=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满易公司承担。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双方确认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满易公司已于2021年12月6日向黄某支付高温津贴641.38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满易公司支付黄某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的高温津贴641.38元(已支付);
二、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