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红星新闻
三名“00后”女孩与公司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后,使用公司提供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直播,但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1个月后,三名女孩提出了辞职。
这三名女孩曾向媒体自曝行业内幕,称公司会要求女主播私下去各大社交平台结识“大哥”(主播对直播间观众统一称呼),也会派人私下教她们聊天话术,与“大哥”以“男女朋友”相处,并每天检查她们跟“大哥”聊天的内容。如果“没聊出感情”,将被视为“不合格”而受到罚款;如果男性在聊天中提出要私密照片,直播团队的“运营”也会提供一些女性暴露、性感的照片或视频给主播进行转发,三名女孩表示“不喜欢这样的工作,有些内容已经突破我们的道德底线”。
↑小新等3名女主播此前的直播画面。
而在三人离职后,她们分别被公司起诉“违约”并索赔。7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1
爆料
公司要求主播主动找“大哥”
下播后要私下和他们聊感情搞暧昧
2021年8月底,小新、小筱和小萌三名女孩到四川南充某传媒公司做网络主播。
进入公司后,3名女孩被安排跟另一名女孩“组团”,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团队除4名主播外,还有一名管理主播的“运营”,以及负责活跃直播间气氛的“主持”。直播间里,主播们会化上精致的妆容,一起面对镜头,在“主持”的引导下施展才艺,目的是让直播间的“大哥”能为喜欢的主播刷一些礼物,“大哥”刷的礼物越多,主播收入也水涨船高。
在公司上班1个月后,2021年10月,小新等三人与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
此后,3名女孩抱怨,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后,公司安排的一些工作内容让她们越来越无法接受。
比如,主动结识“大哥”,是小新等人作为女主播的“额外任务”之一。小新、小筱和小萌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司要求她们自己去“探探”“陌陌”等社交平台寻找“大哥”,有时甚至会去他人直播间挖“榜一大哥”私聊,以期获得对方的喜欢和支持。
小新等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主播跟“大哥”的聊天方式,公司会有人私下教一些专门的话术,“就是要跟对方聊感情,以男女朋友这种关系跟对方聊天,内容要暧昧。直播时,对方才可能给自己刷礼物。”当然,如果跟一位“大哥”聊了很久,但对方一直未能展现出打赏实力,抑或是“大哥”已不再具有打赏实力时,主播就会让这位“大哥”从聊天名单中消失,重新寻找新的“大哥”。
小筱坦言,主播在结识新“大哥”的同时,仍要跟有打赏实力的“大哥”保持联系。
此外,即便主播下播之后,也要跟“大哥”私下聊天维护关系。而聊天记录每天都要发在微信群里接受公司检查,因为要跟“大哥”聊感情、谈恋爱,不合格将被处罚。
↑一名离职主播收到的公司罚单,因聊天不合格被扣钱。
另外,有些“大哥”跟主播聊天时会提出要一些“东西”,这时候主播就会找“运营”,后者便去找一些涉黄图片或视频发给主播,然后让主播发给“大哥”。
三主播称“不愿突破底线”离职
被公司起诉“违约” 索赔60余万
小新说,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主持”还会对玩游戏输掉的主播进行惩罚,包括“打二条”(用两根手指打人)、气球弹胸、水桶打屁股、往身上倒水等。小新回忆,在去年10月的一次直播中,自己和小萌被惩罚“打二条”的次数太多,两人的手臂出现了红肿和淤青。
每一项惩罚,都会直播给屏幕另一端的“大哥”。小筱说,这样做是为了让“大哥”能动恻隐之心,为主播“一掷千金”避免继续受罚。小筱透露,主播除了被要求私下跟“大哥”联系外,还有人私下教她们如何去取悦“大哥”,但她们拒绝那些违背自己道德底线的做法。
公司安排的直播惩罚方式,以及被要求和“大哥”的相处方式,让小新、小筱和小萌3名女孩感到不适,她们认为“公司的一些私下要求已突破道德底线”。
2021年11月初,3名女主播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小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后来因身体不好,加之家人生病需要陪伴,便请假一段时间,没去上班,公司一直未批准她的辞职。2021年11月30日,小新的母亲替她手写了一封辞职信,陪她去公司辞职,并希望拿到此前未发的工资,双方不欢而散,未能要回工资。
↑小新的母亲替女儿手写的辞职信。
当晚,和小新组团的小筱和小萌在下播后,也提出不再回公司上班。
今年3月,小新等3人收到法院传票,被公司起诉。起诉书的内容显示:双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后,被告在2021年12月1日就完全停止了合作,也未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为打造被告的公众形象为其包装、投资打造、学习培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完全付诸东流……被告擅自终止合作的行为给原告的其他合作主播带来了严重消极影响,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应向原告(备注: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直接损失10万元以及同时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02
庭审
焦点一:主播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主播作为近年来的新兴热门职业,在提供劳动的方式、地点、获取报酬的来源等方面与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区别。
本案中,原告作为经纪公司,被告作为网络主播,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原告对被告不遵守考勤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罚,系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被告取得的报酬是由直播收益确定,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告公司,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特征。因此,双方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焦点二:主播有无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播与公司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如需解约至少六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认可其解约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该约定,主播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主播向公司的主管人员申请了离职,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小新三人能够相互证实,2021年12月2日,小新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也陈述了此事实。因此,对申请离职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系演艺经纪合同,主播的演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如对主播的人身施以强制,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相违背。因此,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不能强制、强迫主播提供演艺直播服务。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已完全停止了合作,因此,双方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1日已经提前解除,不需要再判决解除合同。
焦点三:主播是否需支付解约金等?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直播时,公司安排主播接受各种惩罚等低俗内容吸引观众。在线下,公司要求主播与打赏的“大哥”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和视频等媚俗手段维护关系。该行为不符合大众的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不予支持。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被告等人自觉摈弃低俗、媚俗等低级趣味,也符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精神。
03
判决
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本案判决文书内容显示,2021年8月,相关被告到上述公司做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一份临时协议,202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期限、报酬及支付条件、以及公司对主播的考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一些规定。
在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提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约定进行合作,被告三人与另一名主播在一个直播间,还有一个管理主播的“运营”,以及直播间的“主持”,主要是在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直播内容为才艺表演,跟粉丝互动、唱歌、跳舞、做游戏。直播平台观众刷的礼物越多,主播的收入越高。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高低决定主播输赢,客户、赢家和“主持”决定惩罚方式。惩罚的方式有“打二条”(就是用两根手指打手臂)、水桶打屁股、仰卧起坐、俯卧撑、大象转圈等。
此外,原告公司有时会线下安排主播陪在直播间内有能力刷礼物的“大哥”(直播平台的观众)吃饭喝酒,并要求被告及其他主播加直播间的男性微信,通过聊天维护与“大哥”的关系,吸引男性观看直播,赚取流量及收益。如果男性在聊天中提出要私密照片,“运营”也会提供一些女性暴露、性感的照片或视频给主播进行转发,三名主播因不满公司的做法,与2021年11月初向原告申请离职未获准许。随后,小新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人于2021年12月1日与公司完全停止了合作。
判决书提到,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派出所询问笔录、出警记录,以及被告提交的举报信、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手臂和大腿淤青照片、实名举报视频等证据。
7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