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一名员工因工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那么,该员工是否离职,对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有何不同影响?
解答: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在法律上根据员工是否离职,确实存在不同的标准,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员工如果继续在职的,则这两项暂不享受;如果员工离职的,则可以享受这两项。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企业支付。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20 万元,六级 16 万元,七级 12 万元,八级 8万元,九级 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9.5 万元,六级 8.5 万元,七级 4.5 万元,八级 3.5 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 万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 40%支付;不足2 年的,按照全额的 20%支付;不足1 年的,按照全额的 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版权声明】
“常闻律师”由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注册并运营,该账号发布的原创内容均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自有版权或取得授权作品。
欢迎转载,转载须征得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于“常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