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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辞职报告没有交接’交辞职报告一个月没有人交接?

时间:2023-04-17 15:19: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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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相信,一份离职证明有这么难开吗?公司就是故意的!”小余的耐心耗尽了,他决定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

小余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不久前,因为公司在内部大幅度降薪,他开始向外部投简历,不久就找了合适的职位。在预估好离职以及工作交接需要的时间后,他和对方公司约定两个月后入职,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公司反复挽留小余,他都坚决拒绝,并提出希望公司尽快出具离职证明。转眼一个月过去了,他的工作早已交接完,公司仍未出具离职证明,而是不断以“负责开证明的人出差了”“负责审批的副总被隔离了”等理由搪塞他。到了和另一家公司约定的入职时间,小余仍然没有拿到离职证明。那家公司又等了一个月,仍未等到小余的离职证明,为了防止用工风险,只好作出对小余不予录用的决定。

小余又找了几家单位,都因为自己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而不能被录用。他对前东家的用心不良非常气愤,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自己求职未果的损失。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仍表示不是故意不办,而是有太多客观因素导致办不了。让小余欣慰的是,仲裁委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以小余从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公司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裁决公司支付赔偿。

仲裁委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为了避免用工隐患,通常都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但如果上一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无疑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该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小余求职接连“泡汤”,工资收入遭到损失。对此,小余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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