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余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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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提问,是这么说的:
入职一家公司,一开始约定的是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时,公司说需要再观察观察,要求延长试用期到6个月,我就同意了。
结果入职6个多月后,公司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索赔吗?
我只能说,这种情况都不能索赔的话,那还有什么情况能索赔?
01
这家公司到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和条款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这家公司应该没有设置专职的人力资源相关岗位。
要不然,哪怕是一个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的应届生,或者只有几个月HR经验的新人,大概率也非常清楚这家公司的做法,处处都踩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雷区,并在一开始进行提醒和劝阻的。
我们来历数一下这家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地方:
第一,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谓的试用期从三个月延期到半年的情况,就相当于约定了第二次的试用期,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试用期不合格并做出辞退决定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所谓的“试用期”。
即便是在合法的试用期内,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按照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那也必须在试用期内,比如原本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超出这3个月,哪怕超出1天,都不能再以这个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提问的描述,这连公司自己规定的延长的试用期期限都超出了,是不能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既然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直接不给予离职补偿金就辞退员工,很显然也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2
遇到这类情况怎么办
不得不说,虽然对于非常熟悉劳动合同的人来说,类似的操作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企业完全可以避免这些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但在现实职场中,很多不懂法的中小企业老板,以及一些中基层业务部门管理者,往往喜欢想当然,执行一些类似的操作。
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对,我们可以分3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公司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二话不说,通知我们因为试用期不合格,限时让我们收拾东西走人,那基本上就可以算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直接去公司注册地所在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的赔偿金。
第二种情形,如果公司还在试图跟我们沟通谈判,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但希望由我们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个时候要果断拒绝公司的这一提议,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后才同意离开。
离职补偿金的金额,可以要求N+1。
同时,以上两种情形,除了要求离职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之外,如果在试用期间的工资跟转正之后的工资金额不一致,可以要求公司补齐延长试用期这一段时间的工资,按照约定的转正工资金额支付:
比如,约定的试用期8000,转正后10000,那么,延长的3个月试用期,可以要求补上每月少发的2000元工资;
这也关系到赔偿金的计算,如果补上后,在计算过往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被延长试用期的这一段时间,就可以要求按照补齐之后的金额来算。
第三种情形,如果在公司提议延长试用期时就意识到不对,可以选择直接拒绝,并抓紧时间寻找新的合适工作,毕竟相对于试用期能够拿到的有限离职补偿金,找到更好的公司和岗位,对个人长期职业发展才是更重要的;
如果觉得公司各方面条件不错,觉得自己试用期表现确实不如人意,想要再给自己一个机会尝试,那最好跟直属领导约定合理而明确的考核指标,如果自己达到了,公司也就没有理由说自己试用期不合格了。#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是余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专注分享求职面试、职业发展实用干货。关注@游刃职场有余姐,一起成长为更具选择权的职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