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权在三十日内撤回?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而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单方意思表示一经达到对方即为生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也没有拒绝的权利。辞职通知送达即可生效。所以,离职申请或离职通知自送达之时便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力。
劳动者如果后悔想撤回离职申请或离职通知,则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撤回,也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