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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繁文缛节怎么写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模板!

时间:2023-04-29 23:28: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接到了一位普通话十分生硬的电话咨询,原来他不是地道的中国人,而是孟加拉国移民中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已有7、8个年头了。因为公司最近要裁员高管,作为总经理助理的他被纳入裁撤的第一梯队。在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疑问后,他表示看来公司的赔偿金额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等下就要去跟公司谈判并解除劳动关系了。

我们也希望他能最终谈判顺利。同时,也为其他劳动者感到不公,因为他们所在的公司就没有上面提到的那个公司那样“善良”了。

01疯狂出差忙不停,劳动关系难证明

张先生是做销售的,是通过他圈内的朋友介绍找到我们。

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我们发现了公司隐瞒劳动关系的“套路”。

张先生通过网络投简历的方式,应聘A公司的销售经理职位,没过两天,就收到A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的面试邮件,在A公司顺利面试后,张先生立马根据公司王总的指示开展工作。

张先生的主要工作就是出差跑业务,平时的工作安排都是王总通过电话沟通、安排,和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工资也都是王总的私人账户发放。因业务开展不符合预期,王总通过微信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先生想要向公司讨说法,但我们发现公司既没有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其购买社保,工资发放全是私人转账,而且没有备注“工资”。

于是我们希望通过证明王总是A公司的股东或者工作人员,侧面证明张先生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很可惜,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无法证明这个王总与公司存在任何关系。另外,我们从张先生的陈述中了解到,这个王总也没有在公司购买社保。

这种情形下,王先生在劳动仲裁中就无法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用工中,不少劳动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权利受损寻求救济之时,甚至都说不清楚自己到底入职了哪家公司,替哪家公司工作,在不知不觉中掉进了用人单位挖好的“坑”里。

tips【劳动法小知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那么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年休假、加班工资等各类权益,均无法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接受公司工作管理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提供不出,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关联法条

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2用人单位出招奇,合同终止变“自离”

我们接到一个客户陈小姐的咨询,陈小姐合同即将到期。

公司人事经理找到陈小姐,告知她,公司将不再和她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她说明,按照公司的惯例,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员工,需要自行填写离职申请书。

陈小姐也没多想,就在劳动合同到期那天,签了离职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

后来陈小姐和身边的朋友说起自己离职的事情,她朋友告诉她,被公司“坑了”。她抱着向专业人士确认的想法,给我们打了电话。

我们了解到情况后,向陈小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是公司的原因不再与您续约,公司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就是您过去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工作年限。

听了我们的讲解后,陈小姐才知道自己掉进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陷阱里,原本公司应当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因自己签署了离职申请,而无法主张。

tips【劳动法小知识】

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不再续签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签了离职申请的话,将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这样一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不在公司,公司自然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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