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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辞职报告后就走人——交了辞职报告必须一个月后才能走吗??

时间:2023-05-01 19:35: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工网

读者刘莉莉近日反映说,因一时冲动,她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书面辞呈。三天后,她后悔了并要求撤回辞呈,但被公司拒绝。于是,她乘工作人员不备,偷偷拿回了辞呈。可是,当30天期满后,公司仍然要求她离职。

她认为自己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未批准之前便要求撤回申请并偷回了辞呈,这意味着她的辞职行为并未完成,应当按作废论处,公司无权让她走人。

她想知道,这种观点对吗?

法律分析

刘莉莉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有权要求她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便自然解除。

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权,对劳动者来说也是“双刃剑”,非因特殊情况不可反悔、不可撤销。这种特殊情况,实质上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撤销辞呈的申请,在辞呈送达公司之前到达公司,或者与辞呈同时到达公司,才可以撤销辞呈,否则,除非公司同意,便不可挽回。

结合本案,公司已经收到刘莉莉的辞呈,其在公司收到辞呈的三天后要求撤回,显然是不符合撤回的条件。此时,其偷偷拿回辞呈,并不能否定其此前已经提交辞呈的事实。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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