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这个前提条件不成立,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只要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十有八九会败诉,其原因主要是:
1、口头录用条件 ,员工口头承诺,没有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
2、录用条件过于主观而不是客观的
3、录用条件不明确
4、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出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在法定解约时间内即只能适用于试用期限之内,试用期满或者试用期之外不能适用该项解除条件。
2.一定要有充分的解约理由。录用条件因用工实际情况会具有很大差异,但无论何种录用条件,都必须明确具体。
实践中确定录用条件的方法很多,一般可以采用招聘广告、岗位说明、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专门约定等,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以防发生劳动争议时口说无凭。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解约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且以书面形式为宜,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要通知工会。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使用这一权限。
如果一个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条件,或者没有合法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不明确、无法作为解约适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最好就根本不使用这一权限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几乎官司必败无疑。在使用这一权限时,一定要充分审查录用条件和劳动者的情况,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来讲:
1.一定要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约定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签订,以及试用期转正考核标准等,员工一定要签字确认。
2.同时如果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辞退一定记得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不要等到过了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后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违法的。
3.另外其中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后发布的制度,员工要学习并签收认可,不然现在很多到了仲裁阶段公司说有制度约定,但是制度的发布不符合民主程序被认定为无效,就是个大麻烦了,公司败诉的几率就非常高,所以一定要注意。